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管理办法2011092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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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管理办法20110920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奖学金 评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经济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厦门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参评对象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自2008年起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一年级硕、博研究生(二年级研究生的评奖方法另行制定),不包括单考生、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等在职研究生,也不包括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定向研究生按定向协议执行。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 5.按学校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三、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形 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不得参与评定下一学年的奖学金。获得特等奖学金的,则取消下一学年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实验数据或有其它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 4.在评奖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者。 注:实行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后,研究生不再享有每月400元的保底生活费资助。即,如果研究生被取消奖学金参评资格,则不再享有任何资助。 另外,如果学院统开课程考试有两门以上不及格者,奖学金等级直接定为最低等。 四、特殊情况 1.出国、出境留学或者参加国内交流三个月以上的,不予发放离校期间的研究生奖学金。已抵扣学费的部分奖学金根据学生离校时间长短由财务处收回全部或一部分。 2.申请休学的,停发奖学金,未发部分待学生复学后转作当学年的奖学金。复学后不再参评当年奖学金。 3.中途退学的,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已抵扣学费的部分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当学年在学时间收回全部或部分。 4.在学研究生支教期间,研究生奖学金照常发放。 5.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自超出学习年限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6.其他特殊情形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 五、评定细则 经济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等级按照德育和智育表现进行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的计算方法,由三部分组成。 (一)课程成绩分(80分) 计算公式为: 课程成绩分= 注: ⒈学院统开课指全院范围内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的课程;专业课由各、系所、中心确定。 ⒉百分排位是指研究生以系为单位,每门课程在全系中的成绩排名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二)日常表现分(10分) 按照以下标准酌情给予相应分值: 1、基本要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思想端正,作风优良,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院系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勤奋学习,积极实践,无不良记录; 2、受学校、院系通报批评者,扣10 分。受校级违纪处分者,扣10分并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3、违反学校、院系学务考务管理条例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酌情扣分。 注: = 1 \* GB3 ①研究生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注册时必须携带本人研究生证方可办理。本人无法按时报到的,必须于报到时间之前(含报到当天)提交书面请假条,说明正当理由,并经导师签字同意方可准假;通过电话请假的,到校后必须提交书面请假条,说明正当理由,并经导师签字同意方可准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周。请假条由本系、所、中心研究生秘书备案,作为考察依据。  = 2 \* GB3 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之后两周内缴费,缴费时间以财务处出具的发票时间为准。  = 3 \* GB3 ③离校时间以校历公布的学期结束时间为准,确因有事需要离校的,需参照下述第4点的要求履行请假手续。  = 4 \* GB3 ④研究生在学期间,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请假离校。确因有事需要离校的,必须提交书面请假条。请假3天以内(含3天),导师同意即可。请假3-7天(含7天),经导师同意后,上报院系审批。请假7天以上,必须上报研究生院审批。请假条由本系、所、中心研究生秘书备案,作为考察依据。 (三)奖励加分 ⒈科研成果分(上不封顶) ⑴ 科研论文计分方法 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120分,在经济学三大杂志:《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管理世界》发表论文每篇60分,其他一类核心刊物每篇30分,二类核心刊物每篇10分,一般刊物和增刊不计分。国内一类、二类核心学术刊物的认定参见厦门大学人事处《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及相关规定。 论文按署名分摊记分,若导师在署名中排第一位,则署名第二的研究生可视为第一作者,且研究生可按第一作者分摊成果,但是计分时应将导师计入作者总人数。 二人合作的(含与导师合作),按6:4分摊; 三人以上合作的,按第一作者:其余作者总和=5:5分摊,第一作者以外的其余作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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