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业税收业务规划.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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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业税收业务规划

PAGE  PAGE 19 厦门市建筑业税收业务规程 建筑业税收管理是以 “我局征管系统建安税收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建安模块”)为依托,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筑业纳税人”)承建的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统称建筑安装劳务)项目为管理对象,以建筑业统一发票为控管手段,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实现对建筑业税收的实时网络监控,为征收、管理、稽查和纳税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第一章  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一、业务描述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纳税人是指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劳务或临时发生建筑安装劳务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对符合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建筑业纳税人认定。为便于管理,对临时发生建筑安装劳务、单项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不存在分包的单位和个人不进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本规程中涉及金额及数字时,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业务前提 (一)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条件 在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 1、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劳务; 2、总包或分包承揽的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 上述所称主营业务是指近三年来该项业务年均收入占年均总收入30%以上的业务。未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单位或个人,其发生的临时建筑安装劳务,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按非登记项目申报税款和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二)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内容 1、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所有建筑业纳税人都应该进行建安基本信息登记,纳入建安系统进行管理; 2、建筑业纳税人建筑业税收申报方式认定。 三、业务处理程序和要求 (一)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流程 1、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流程 本地建筑安装企业(下称本地建安企业)达到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在工程项目登记前或首次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时,填写《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审核,税管员审核后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并认定该纳税人为建筑业纳税人,再对其建安税收申报方式进行认定。 2、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流程 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外来建安企业)应在第一次报验或未报验而直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报送相应资料,由直征局办税大厅人员办理外来报验手续或临时税务登记后分配到区局,由主管税务机关录入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认定该外来建安企业为建筑业纳税人,同时认定建安申报方式为项目申报。如果该外来建筑安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以下且不存在分包的,则在报验后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进行工程项目登记,由外来建安企业直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用各区局建筑业公共户申报税费和代开发票。 3、个人建筑业纳税人认定流程 个人承揽的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其在同一个区局只认定为一个建筑业纳税人。个人建筑业纳税人在各区局税务登记办税大厅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填写《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审核,税管员审核后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并认定该纳税人为建筑业纳税人,再对其建安申报方式进行认定。 4、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变更。 建筑业纳税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由税管员对其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核后进行变更。 5、建筑业纳税人取消认定。 对不再以建筑安装劳务为主营业务且已登记的工程项目全部为完工已结算或非结算注销状态的纳税人,税管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取消该纳税人建筑业纳税人认定。建筑业纳税人登记的工程项目状态为在建、完工未结算、停缓建的,不得取消建筑业纳税人认定。 (二)建安申报方式认定 建安申报方式是指企业通过厦门市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中心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建安税收申报的方式,分为三种: 1、汇总申报,是指在申报建安税收时按税款所属期汇总所有项目申报,未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企业或个人适用此申报方式。 2、项目申报,是指在申报建安税收时按登记的工程项目申报各项目的建筑业税收,经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并且其所有承包的工程项目都已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此申报方式。 3、混合申报,是指同时使用汇总申报和项目申报两种方式申报建安税收的申报方式,适用于经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并且既有不需进行登记的工程项目也有按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工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未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申报方式默认为汇总申报,不能进行项目申报和混合申报;已认定为建筑业纳税人的,申报方式为项目申报或混合申报,默认为项目申报;认定为项目申报的纳税人,不能进行汇总申报,只能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按登记项目验旧发票;认定为混合申报的建筑业纳税人,可以进行汇总申报也可以进行项目申报,系统在受理汇总申报时对建筑业纳税人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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