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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此种辞职申请小企业应慎重对待

PAGE5 / NUMPAGES5 员工此种辞职申请企业应慎重对待 一、基本案情 2011年3月14日员工王XX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3月21日早上七点多,王XX骑电动车在上班途中与大巴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王XX受伤后住院治疗一个月,A单位领导得知后去医院慰问,送去王XX住院期间工资,后来又报销了部分医药费。2011年7月王XX回A单位上班,偶尔也请病假进行理疗。2011年9月王XX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A单位随即批准了王XX的辞职申请,停了工资和社保。2012年8月王XX向劳动局申请对其2011年3月21日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经劳动局调查取证2012年9月做出了工伤9级的认定,王XX遂向A单位提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现双方正在协商中。 二、争议焦点 发生工伤时,A单位已为王XX正常缴纳工伤保险,但在以后的几个月中,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迟迟没有做出,王XX又没有及时向单位汇报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单位就没有为其申报工伤,加之后来因王XX主动辞职导致社保中断。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王XX承担次要责任,进而被劳动局认定为工伤时,其与A单位已没有任何关系,再由A单位为其申报工伤难度很大,其已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时,如果由A单位来承担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企业难以接受;但如果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或A单位得到补偿,工伤职工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主管部门对此问题的立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30天,而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自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在这一年中劳动关系因职工提出辞职而终止的情况随时有可能出现,在此案中职工辞职后又申请工伤认定就是一例。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责任,尚无相关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该规定从保护职工利益的角度出发,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既不能主动提出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以批准职工辞职的方式终止劳动合同。 就本案如何处理,A单位咨询了劳动主管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在A单位发生的工伤,应由A单位申报,A单位没有申报,并同意员工辞职应付一定责任。 四、律师点评 (一)因交通事故而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的问题 随着机动车的迅猛增加,交通事故呈现高发的势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产生是否构成工伤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等问题。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及时收集工伤材料。用人单位有义务提醒该职工及时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面材料或向交管部门了解,以确认其是否承担非主要责任,即是否构成工伤并及时申报。不同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发生意外情况下构成的工伤,交通事故情况下构成工伤必须职工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该非主要责任的认定要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为依据。如果工伤职工不能提交以上材料,用人单位更应当保留其已要求职工提交材料的证明,如书面签字、录音、邮寄存根等,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及时申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不履行相关义务将承担所有工伤赔偿的责任。在职工未能及时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相关证明文件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材料去申报工伤,如果社保部门以材料不完整要求单位补正,用人单位应要求社保部门出具相关补正材料的证明,如社保部门拒收材料,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将相关材料寄到社保部门并保留邮寄存根,用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在法定时间内提交了工伤申请,履行了单位的申报义务。 3、及时鉴定。在构成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敦促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停工留薪期未满但已经治愈或延长的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将影响到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影响到企业是否需要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如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等。 4、及时告知。在职工未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申请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可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予以明确告知。如果职工坚持要辞职,那么就应要求其在辞职报告中明确表示放弃可能享有的以上权利。 为确认或可能确认为工伤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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