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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2顺丰控股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巨潮资讯网等指定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
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联系
电话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
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6 日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一路深圳软件产业基
地 5 栋 B 座大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4 月 6 日(周四)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5 日(周三)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4 月 6 日(周四)下午 15:00 任意时间。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上述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7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3,655,336,7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371364%。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为 17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3,655,336,724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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