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管理规定()46号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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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管理规定()46号汇

PAGE  PAGE 12 河北农业大学文件 校学字(2009)46号 河北农业大学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高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实现环境育人的重要阵地。为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加强学生公寓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通知》([2005]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公寓住宿的学生(包括各类学员),都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规定的各项条款,服从管理,文明住宿。 第二章 学生公寓入住和退宿管理 第三条 学生公寓入住管理 1、公寓楼所有学生宿舍的床位,一律由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以学院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分配、调整和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安排、调配和使用。住宿学生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房间和床位时,一般在每年6月-7月份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审批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住宿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时足额交纳住宿费。 3、收费标准不同的学生宿舍,因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时,按照财务处制订的补退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4、因留级、复学或转专业涉及安排或调整宿舍的学生,如需补交住宿费,须按照有关规定到财务处补交,持交款收据再行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宿手续。 5、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寓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 6、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定额、公寓基建、维修及学校对宿舍的征用等,对住宿学生的宿舍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调整。 7、为保障学生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确因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留校住宿的学生,需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到公寓管理中心登记,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学生不得自行安排。 8、凡入住学校公寓的学生须签订《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住宿协议书》,需调整房间的学生要在调整前重新签订协议书。 第四条 学生公寓退宿管理 1、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到下一学年。下一学年如果复学,应在开学后携带学籍变动表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手续,安排住宿。 2、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休学的,离校前必须携带学籍变动表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已交住宿费从办理手续之日起,转至下一学年复学后使用。 3、凡办理完毕业、结业手续,符合退宿条件的住宿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退宿手续,或在规定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将视为违规,由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住宿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开据证明,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学生不得自行安排。 4、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做他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学生本人负责。 5、在校期间住宿学生要注意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学生离校时设备齐全无损者,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6、原则上除上述原因,在校学生不允许退宿。 第三章 学生公寓楼内公物和水电管理 第五条 学生公寓楼内公物管理 1、宿舍内设施、设备是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财产,其中学生个人使用的公共财产由使用者负责保管,共同使用的由集体分工保管,宿舍长负责。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有移动、拆装、丢失,损坏设施、设备的行为;不得将任何家具等公共财产转借他人;不得私自将宿舍内公共设备搬出使用;不得将自备或其他场所的公共财产搬入学生宿舍使用;按规定调换宿舍时,书桌、床铺、家具及其他公共设备不能擅自搬迁,如有违反,当事人有责任将房间恢复到原来状态,并自行承担相关的一切后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宿舍及宿舍楼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安全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均为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财产,须妥善使用和保管。如发现公寓楼内设备有损坏,应及时到公寓楼一楼大厅维修登记处登记报修。 3、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公寓内(包括学生宿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住宿学生应给予支持和配合。遇有丢失、损坏现象(自然损坏除外),相关学生须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不能确定损坏人,由本宿舍成员集体承担)。 4、对故意损坏、损毁公物的学生,除赔偿外,将根据《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公寓楼水电的管理 1、学生公寓暂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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