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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讨论版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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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讨论版汇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目的Purpose 规范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及管理。 范围Scope 适用于公司内部立项工程项目。 本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竣工验收的实施及验收文件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职责Responsibility 工程部各项目组按此规定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总则 4.1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调整文件,依据设计及修改文件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4.2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包括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档案验收。 颁发“竣工验收证书”是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标志。 4.3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在签署“工程交工证书”后 12 个月内完成。 4.4 建设工程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近期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报工程部核准后,对已完的工程组织验收。 4.5 项目组自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15 日内, 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证书报工程部及档案室备案。 4.6 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竣工验收程序及要求 5.1 竣工验收程序 5.1.1 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项目组必须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申请进行消防验收及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验收。 5.1.2 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生产标定后,按本规定 5.2 条要求进行交工验收。 5.1.3 试生产阶段,按本规定 5.3.3 条、5.3.4 条、5.3.5 条要求进行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实施效果检测及验收。 5.1.4 试生产阶段,按本规定 5.4 条的要求进行生产考核或生产标定。 5.1.5 项目组按本规定 5.5 条要求编制竣工决算,办理项目审计。 5.1.6 项目组按本规定 5.6 条要求办理档案验收。 5.1.7 项目组按本规定 7.1 条的要求编写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工程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必要时,由工程部向建设工程项目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5.1.8 工程部参考本规定 6.2 条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5.2 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标定后,???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按工程合同规定对交付工程的验收。 5.2.1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项目组已按工程合同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并签署结算文件; b)设计单位已完成竣工图; c)施工单位向项目组移交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 d)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e)工程监理单位按 GB/T 50328 的要求向项目组移交监理文件。 5.2.2 建设工程项目投料试车并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生产标定后,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办理工程交工验收手续,签署“工程交工证书”。 5.3 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和实施效果的验收。 5.3.1 一般规定 5.3.1.1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投入使用。 5.3.1.2 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应完成消防设施技术测试。 5.3.1.3 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应对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实施监测与评价。 5.3.2 消防验收 5.3.2.1 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完工后,应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5.3.2.2 消防检测合格后,应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取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不验收通知单。 5.3.2.3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不组织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组负责组织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签发验收意见。 5.3.3 职业卫生验收 5.3.3.1 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验收。 5.3.3.2 试生产阶段,项目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取得评价报告。 5.3.3.3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合格后,项目组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验收意见书。 5.3.4 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5.3.4.1 按《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5.3.4.2 试生产阶段,项目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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