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慈溪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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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慈溪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汇

PAGE  PAGE 18 2006年度慈溪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 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慈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慈溪市城区农民拆迁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范围划分 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范围划分见附表一。 二、国有土地上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的结算金额 (一)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不适用工业用地上的产权调换)的结算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以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大、小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进深、层次、层高、朝向、土地性质和其他因素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不适用工业用地上产权调换的被拆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大区位差价系数×小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基准价所含的房屋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在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被拆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其货币补偿金额应分别增加7%和12%;对在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城市规划区和各镇城镇规划区内的被拆迁房屋,其货币补偿金额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12%幅度范围内确定增加比例。 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不适用工业用地上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评估金额的计算公式: 安置用房评估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大区位差价系数×小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基准价所含的房屋重置价格+安置用房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根据本年度拆迁项目的安置房源情况,按上述公式结算安置用房评估金额时,安置房屋与被拆房屋等建筑面积部分的评估金额可适当下浮:住宅安置房下浮2%,非住宅安置房下浮4%;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安置建筑面积的评估金额下浮。 (二) 货币补偿基准价按照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各类用途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和大、小区位差价系数如下: 1、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各地段等级的新建砖混一等住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和大、小区位差价系数标准见附表二。如遇国有行政划拨和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宅,货币补偿金应予以核减。其中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地段的公寓式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核减18元、12元、10元和6元,非公寓式住宅核减标准加倍。 2、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主要商业道路两旁的新建砖混一等沿街底层商业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和大、小区位差价系数标准见附表三。其中基准价格原则上按结构自然间为单位根据进深予以调整:进深6米以内(含6米)部分,按100%-120%予以确定;6米到12米(含12米)部分,按80%-100%予以确定;12米到15米(含15米)部分,按45%-60%予以确定;15米到18米(含18米)部分,按30%-45%予以确定;18米以上部分按20%-30%予以??定。根据进深折算后的基准价格低于所在地段同等结构等级非主要商业道路两旁底层商业用房基准价格的,按所在地段同等结构等级非主要商业道路两旁底层商业用房基准价格计算。主要商业道路两旁底层商业用房公摊面积部分按套内建筑面积部分平均价计算价格。 被拆(或安置)商业用房处于高等级商业道路与低等级商业道路(或主要商业道路与非主要商业道路)交叉口,且属同一结构自然间的,基准价格可按较高等级商业道路(或主要商业道路)两旁基准价格标准计算。 附表三未列入的主要商业道路遇拆迁(或安置)时,基准价格由拆迁、物价、规划管理部门另行确定。 主要商业道路两旁二层、三层、四层、五层及以上商业用房的基准价格分别按附表四所列基准价格的100%、90%、85%、80%予以确定,大、小区位差价系数在附表四规定幅度范围内确定。 3、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各地段等级的非主要商业道路两旁新建砖混一等底层商业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和大、小区位差价系数标准见附表四。二层、三层及以上商业用房的基准价格分别以底层的85%、80%确定。 非主要商业道路两旁层数在二层及以下的商业用房,货币补偿金额原则上应高于该房屋按住宅用途计算的货币补偿金额和层数补偿差价之和,低于两者之和的,该商业用房货币补偿金额可高靠一头,其他补偿安置仍按非主要商业道路两旁商业用房规定办理。 4、中心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各地段等级的新建砖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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