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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高等教育发展的宪政根基—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网

夯实高等教育发展的宪政根基 高飞 (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湖南 长沙 ) 【摘要】高等教育有两种发展路径:一是基于权利的发展之路,一是公权力主导下的发展道路。本文从二者所遵循的不同的发展逻辑出发,提出只有改变公权力主导下的高等教育发展模式,走高等教育发展的宪政之路,才是中国高等教育良性发展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高等教育;宪政;发展;权利;公权力 On Tamping the Constitutional Found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Development Gao Fei (School of Educational Science,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1, China) Abstract: There are two roads of higher education development: the first is the development based on rights; the second is the development under the guidance of public authority. According to the logic of higher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which they follow by ,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propose that only by changing the higher education development patterns under public authority, and along towards the road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development ,it is the basic guarantee for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higher education . Keywords: higher education;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development; rights; public authority 从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大学建立以来,中国的现代高等教育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一百多年来,高等教育的发展有起有伏,有大发展,也出现过大调整、大动荡、大破坏。中国高等教育要做到不折腾,始终保持良性发展,根本的问题是要改变公权力主导下的高等教育发展模式,从高等教育的发展的内在逻辑出发,走高等教育发展的宪政之路。 一、从公民权利出发的高等教育发展之路 (一)教育作为公民权利 从历史的角度看,权利总是先于权力而出现。 教育是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的,教育是人的内在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的天然权利。在没有国家或国家公权力没有介入的时候,高等教育是通过围绕教师形成一个教与学的共同体来实现的,中国的孔子,西方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开展了这样的教育,这也意味着高等教育是从私学开始的,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都是如此。 人的教育权利基于人的基本的人身、言论、结社自由的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正是现代国家实行宪政的基本依据。教育的发展即人的教育权利的发展,宪政精神在高等教育上的体现,在于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障上。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认识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为了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公民的权利一部分让渡为国家权力(公权力),还有一部分则成为公民天然的不可剥夺的私权利。公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权利,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我国82年宪法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75年宪法与78年宪法中则放在后面),最近一次宪法的修改又加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些都是宪政精神的体现。 高等教育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实践。高校的核心权利,如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师生进行学术研究的权利,是宪法中公民的思想、言论和信仰等自由权利的体现,本质上属于公民的私权范围。高校作为学术团体,是实践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组织设计。现代高校作为“独立法人”,意味它从法律上是一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团体,“法人”的权利是人的权利的延伸,其权利的自主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二)自发生成的高等教育发展的逻辑 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是自发产生的,这个自发当然也可看成是基于人的自觉意识。最早的现代大学首先是一个学生和教师依据协议而成立的法人团体,带有行会的性质(universitas即拉丁文行会之意),行会注重行业内的自律与联合,对外共同维护本行业的权益,抵制外来势力的干预,寻求行业的自我管理。因而,大学这一组织在一开始就具有了一定的探求知识和研究学问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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