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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及教育学习制度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PAGE  第  PAGE 5 页 共  NUMPAGES 5 页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更好地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级单位、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级单位“一把手”对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 第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计划;职工学校组织开展新职工岗前教育培训工作;安全保卫部负责对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要求,各级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好对管理、驾驶、乘务、调度、维修、车辆安全及技术检查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并督导落实。职工培训和教育率要达到100%。 第六条 各级单位和相关部门以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为基础,拓展到各生产岗位员工的岗前培训和教育以及在岗期间再培训工作。 第七条 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档案应包括: 1、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计划; 2、培训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时间、地点、授课人、参加人员、教育培训的内容; 3、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 4、考试成绩及培训效果考评等资料。 第八条 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九条 各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监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第十条 各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第九条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外,还必须参加安监部门或发证机关定期组织的安全管理知识再培训。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一条 非技术人员、设备管理人员等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不少于12小时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教育。集团机关管理岗位人员由集团负责组织培训,各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培训。 第四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建立营运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站务员)、修理工岗位专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各单位对新职工必须进行三级(集团一级、直属单位二级、基层单位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 1、营运驾驶员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8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在岗期间,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的再培训,每次不少于1学时。 2、乘务员、调度员(站务员)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岗位操作不少于24学时。在岗期间,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的再培训,每次不少于1学时。 3、修理工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践操作不少于30学时。在岗期间,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的再培训,每次不少于1学时。 4、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安全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案例警示、职业卫生、岗位安全风险及防护措施、应急处置知识等。 5、对职工教育培训的效果进行考评,考评资料存入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备查。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市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培训发放的资格证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培训发证部门参加复培、复审。在岗期间,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再学习,每次不少于1学时。 第十四条 对于因各种原因离岗90天以上(含伤愈复工、休假复工、待岗复工)的职工,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复岗人员岗前安全教育时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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