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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汇
建设工程结算应当具备正式的工程结算文件并由双方盖章确认
(杭州某景观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 HYPERLINK mailto:邮箱lawyernew@163.com 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要旨
本案原告置业公司与被告景观公司签订《二期中央景观工程塑石假山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景观施工天阳棕榈湾二期中央景观塑石工程,2007年1月12日,二期中央景观工程经验收合格,置业公司员工马某、王某、韦某等在验收单上签名。置业公司先后支付全部工程款项,2010年1月5日,景观公司出具给置业公司《工程价款结算承诺书》一份,同年12月8日,置业公司委托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告知函》给景观公司,认为景观公司申报结算面积和现场实际施工面积存在很大差额。希望景观公司接函后7日内一同前往现场进行测量,以便确定工程实际面积并据实结算。后置业公司起诉,请求景观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项;景观公司提供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置业公司员工徐某于2006年11月21日签署“已收到”字样的决算单、现场测量数据及付款凭证,工程价款结算承诺书、竣工结算资料交接明细表等证据,主张工程已经结算完成,反诉请求置业公司支付质保金,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现景观公司所提供有关施工面积数据、决算单等资料,仅是提供结算资料的行为,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并未经置业公司确认,虽然涉案工程在2007年1月17验收合格,但景观公司于2010年1月5日出具《工程价款结算承诺书》,表明双方就本案所涉中央景观塑石假山工程未经结算。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景观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收单、徐某于2006年11月21日签署“已收到”字样的决算单、现场测量数据及付款凭证等证据,该些证据可以证明双方间存在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已将决算提交置业公司及已领取的工程款的数额等内容,虽然景观公司认为从上述证据亦可以证明置业公司是认可徐某于2006年11月21日签署“已收到”字样的决算单中的工程款数额,但这个判断只是其根据上述证据所反映出的决算书的收取情况、已支付款项的比例及工程完成时间等因素而得出,从形式上讲,该些证据中并没有正式的工程结算文件。并且具有工程结算性质的证据却仅有置业公司一名员工的签名,且根据景观公司的陈述徐某的身份也仅是工程部的现场工程师。因此,这种结算确认方式完全不符合工程结算的通常作法,且与日常生活经验相违背。因而法院判决,建设工程尚未结算完成,景观公司应返还多收工程款。
本案要旨为,虽然施工方提供了工程结算资料,并且建设方据以支付工程款项的,但双方并未签署正式的工程结算文件,不代表双方已完成正式的工程结算,正式的工程结算,施工方应提交正式的工程结算文件,由公司间达成一定的协议条款,并共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工程的施工面积以及相应工程款是否已经双方决算确定。一审法院认为,景观公司所提供有关施工面积数据、决算单等资料,仅是提供结算资料的行为,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并未经置业公司确认。故景观公司主张的施工面积确定,双方已结算之意见,不予采信。二审法院认为,景观公司提交了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徐某于2006年11月21日签署“已收到”字样的决算单、现场测量数据及付款凭证等证据,该些证据可以证明双方间存在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已将决算提交置业公司及已领取的工程款的数额等内容。但从形式上讲,该些证据中并没有正式的工程结算文件。此外,从工程结算的惯常作法分析,公司间的工程结算通常应由公司间达成一定的协议条款,并共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而该份具有工程结算性质的证据却仅有置业公司一名员工的签名,且根据景观公司的陈述徐某的身份也仅是工程部的现场工程师。因此,这种结算确认方式完全不符合工程结算的通常作法,且与日常生活经验相违背。因此,二审法院根据行业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并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认为本案中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已进行结算,进而以鉴定方式确定最终的工程价款,并依据鉴定结论作出相应的事实认定及实体处理,并无不妥,判决景观公司返还多收工程款项。
二、案件来源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1)杭西民初字第48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终字第2526号
三、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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