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全胜:公司清算-及解与重整中资本的规制建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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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全胜:公司清算-及解与重整中资本的规制建议

公司清算、和解与重整中资本的规制建议 宋全胜 宋全胜,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中泓晟泰企业重整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摘要】2013年末修改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并未很好地理清公司资本对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关系,进而在公司重整中涉及公司资本事宜的处理时,也并未提供恰当的支持和发挥法律对各方利益平衡保护的公平正义的使命和责任。本文通过深入分析公司资本的制度价值,提出关于公司资本法律规制的建议,以实现包括公司重整在内的公司资本制度对公司各相关利益方进行平衡保护的国家立法的应有追求。 【关键词】公司 资本 重整 【正文】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的重点内容是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笔者认为这次修改在有其促进投资创业的积极意义,但对于我国《公司法》的在公司资本方面本身的不足及本来在很多人对公司资本认识的混乱来讲,无疑是又填上了一层迷雾,使得不清晰到位的认识更进一步地模糊。作为一名从事重整重组工作的专业人员,也深感这次修改后的《公司法》对企业重整支持的乏力。 公司资本的基本意义和分类 公司资本的基本一样 正如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尼古拉斯·巴特勒所说,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即使蒸汽机和电气的发明也略逊一筹。之所以法律所规制的公司可以成为人类现代社会价值创造的基石,是因为公司很好地划分了公司和出资人的责任范围,既聚拢了创业的资源,又使出资人不因公司经营的风险而承担无限的责任。而公司和出资人的责任范围划分的界限即是“公司资本”,即我们日常所说的股东以出资额(认缴的资本)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对公司和股东之外的利益方来说,无论是债权人、职工还是政府,公司的资本即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重要信用指标,资本额在股东的能力和公司对外彰显承债信用方面具有重要的平衡意义:如果公司资本过低,如所谓1元公司,对外一般彰显出公司有较强的信用;而股东随意的认缴资本额度,除了自身无实???出资承债能力外,对明眼的人士来说,反倒是公司有虚假掺水的“信用”。因此,无论是资本实缴制还是资本认缴制,都不应该说股东就可以任意去决定公司资本的数额的,毕竟定了就是责任。 资本的分类及具体含义 公司资本按照其状态和范围,可以进行以下的划分 注册资本和认缴资本 注册资本=各股东认缴资本之和 =股东1认缴资本+股东2认缴资本+……+股东N认缴资本 这样,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是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总范围,而每个股东的认缴资本就是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在成立时和变更时即在注册机关登记并在营业执照上记载公示;而公司各股东的认缴资本,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也在企业信息信息中进行公示。 实缴资本和欠缴资本 实缴资本是公司股东已经有效地向公司缴纳的出资额。欠缴资本是股东认缴资本范围内仍需缴纳的资本,也包括出资后因抽逃出资造成的需补缴的资本。 本次《公司法》的修改去掉了公司登记中的实缴额,笔者认为这是本次修法的一大败笔,实际上,公司成立时不设定缴纳资本最低限额的门槛和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间的协议实际缴纳资本完全是两个概念,实缴资本是股东对自己认缴资本义务的履行,履行后也是责任的解脱,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股东的认缴资本、实缴资本和欠缴资本来判断股东已履行的出资义务和尚需承担的出资责任。但可喜的是,在国务院第654号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对实缴资本信息公示进行了必要的保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公司偿债的财产范围和公司偿债能力的判断 根据公司制度的设计,对于独立法人性质的公司来讲, 可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资产总额+欠缴资本总额 =资产总额+(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总额) =(实缴资本总额+负债形成的资产±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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