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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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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汇

PAGE  PAGE 63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12号令)、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浙交〖2008〗16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承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监理单位为满足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的需要,在工地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室,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和监理驻地工地试验室。 第三条 工地试验室应在施工准备阶段建立,并在工程实质性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申请技术考核,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后,方可开展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不得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统一监制,有效期至工程完工。 第四条 大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业主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需设立业主中心试验室的,依据本细则规定进行技术考核。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配置要求 第五条 工地试验室主要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在现场进行的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试验,不得接受其它方的委托试验。 (一)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的抽样频率进行施工前的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和施工过程中的抽样试验,以及各工序和单位工程完工后的验收试验。 (二)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平行试验、抽检试验,对施工单位的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实施全过程监督,并按抽查频率进行独立试验。监理旁站后应随即在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三)工地试验室无能力检测的项目参数应委托符合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六条 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特点、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业务范围及“工地试验室配置要求”(附件一),确定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合理配备试验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 第七条 未取得公路或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工地试验室必须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授权。 第八条 项目业主在编制施工或监理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及本细则规定,明确工地试验室的规模、配置。不应提出过高要求。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试验检测台帐(附件二),负责人及试验检测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担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大桥或大型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任务的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具备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或具备五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的试验检测员资格且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二)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或中、小型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任务的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应具备三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具备试验检测员资格。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的配备应根据工程规模及所承担的试验检测工作量确定,一般不应少于3~5人,其中持证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可根据试验检测任务的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试验检测辅助人员,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辅助性工作。辅助人员不得单独从事试验检测活动。试验检测辅助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岗位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满足相应项目参数(附件一)的要求。 机电、房建、交通安全设施等附属工程,其工地试验可根据工程量情况由业主委托等级试验室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应满足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对试验检测环境及仪器设备的要求,用房面积应满足试验工作需要且布局合理。 第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试验检测制度,落实试验检测质量责任制,内容包括: (一)试验室负责人及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仪器设备的标定 (或自校)、使用、维修及保养制度; (三)试验检测原始记录的填写、计算、复核制度; (四)试验检测报告分析、审核、签发及档案管理制度; (五)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理制度。 第三章 考核程序及管理 第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由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考核。考核必须二人以上参加。 高速公路、大型水运项目的工地试验室考核,必要时厅质监局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情况及仪器设备配备的适用性、配套性能否满足要求; (二)工地试验室布置的合理性及标准养护室是否满足要求; (三)工地试验检测人员资格条件及配备数量能否满足要求; (四)工地试验室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申请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是否在授权的范围之内; (六)核对每项试验检测参数相应的仪器、设备其精度、量程是否满足要求; (七)外委试验内容及受委托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八)有无相关的现行试验检测规程、标准、规范; (九)各项试验检测台帐是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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