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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实务教案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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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实务》教案
第一章 海关概述
第一节:我国海关的性质、任务与权力
一、 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我国的单独关境有港、澳、台、澎、金、马。我国设立的保税区等享受关税优惠的区域和经济特区等不属于单独关境区。我国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国的全部领域)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二、海关的任务
1.监管
2.征税
3.查缉走私(缉私新体制: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力,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检察部门没有查缉走私的权力。)
4.编制海关统计
三、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
(一)《海关法》 (二)行政法规
(三)海关规章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海关国际公约或海关行政互助协议
四、海关的权力
(一)海关权力的内容
1.检查权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2.查阅、复制权
3.查问权
4.查验权
5.查询权(对涉嫌走私单位和涉嫌走私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6.稽查权(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实施)
7.行政处罚权
8.佩戴和使用武器权
9.行政强制权
(1)行政强制措施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在两区内,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时间24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两区外,将其带回。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或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或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又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可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②扣留财物
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合同、发票等两区内外都可直接扣留有走私嫌疑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两区内,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扣留;两区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可扣留有违法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无法或不便扣留,当事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未提供等值担保扣留等值的其他财产不能以暂停支付方式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扣留纳税义务人等值的货物或其他财产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或担保人自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等值的货物或其他财产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依申请扣留③冻结存款、汇款
④封存货物或账簿、单证
⑤其他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①加收滞纳金
②扣缴税款
③抵缴、变价抵缴
(二)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适当原则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第二节:我国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
一、海关的管理体制: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二、我国海关的设关原则: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三、我国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
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二章 报关与报关管理制度
第一节 报关概述
一、报关概念
二、报关的对象
进出境货物 进出境物品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三、报关的分类
(一)按报关对象分为: 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物品报关
(二)按报关的目的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
(三)按报关活动实施者的不同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又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报关。
间接代理:代理报关企业在进行报关的时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报关。间接代理只适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四、报关的基本内容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二)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遵循“自用合理数量”原则
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红绿通道制度”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寄件人填写“报税单” (小包邮件填写“绿色标签”),随同物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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