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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程序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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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
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
港口建设管理程序
主要内容
一、岸线管理许可
二、项目审批或核准
三、初步设计审批
四、施工图设计审批
五、招投标管理
六、质量监督
七、开工备案
八、交工验收
九、试运行备案
十、竣工验收
一、岸线管理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国家主席令2004年第5号)
2、《江苏省港口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5号公告)
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4、《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 )
二、岸线标准划分
1、非深水岸线标准
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以下泊位(不含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内河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不含千吨级)的内河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2、深水岸线标准
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标准: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含水工结构兼顾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内河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含水工结构兼顾千吨级)的内河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三、岸线审批程序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包括码头、船坞、船台、滑道、锚地、防波堤、单点系泊及水上过驳设施等)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在项目立项前或者申请项目核准前,岸线使用人向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上报前须征???同级港口管理局意见。
1、深水岸线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受理,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省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附市港口管理局初步核查意见、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经省港口管理局审查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向交通运输部转报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
2、非深水岸线
(1)申请使用沿海以及内河《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和其它规划四级以上航道内河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受理,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省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附市港口管理局初步核查意见、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经省港口管理局审查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批复。
(2)申请使用内河规划五级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受理,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批复;并报省港口管理局备案。
(3)申请使用内河其他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县(市、区)港口管理局受理,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批复;并报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备案。
3、临时岸线
(1)非港口建设工程现场材料装运需要,确需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向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临时使用的期限、范围、功能、恢复措施等事项。
(2)申请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沿海、京杭运河内港口岸线的,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征得省港口管理局同意后批准,许可决定报省港口管理局备案。
(3)申请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其他港口岸线的,由县(市、区)港口管理局征得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同意后批准,许可决定报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备案。
四、申报材料
1、港口岸线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报告;
(2)填写《港口岸线许可申请表》(一式2份);
(3)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电子文档);
(4)申请人(项目法人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2、临时港口岸线
(1)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报告;
(2)《港口岸线许可申请表》(一式2份);
(3)工程项目核准文件及临时港口设施设计文件;
(4)工程建设期满拆除临时港口设施并恢复岸线原貌的措施、方案。
使用港口岸线申请的办理
五、岸线核查与评估
设区的市、县(市、区)港口管理局在受理岸线申请后,对港口岸线申请材料认真核查,视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后,按照审批程序作出是否转报或批准的决定。
省港口管理局在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上报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岸线利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形成专家评估意见。在项目业主根据岸线利用合理性评估意见对工可报告修改和完善后,省港口管理局按照审批程序作出是否转报或批准的决定。
六、岸线许可时效
自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岸线使用许可失效。
港口岸线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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