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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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汇

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一、监督前期准备工作 (一)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见表一),同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5、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符合规定由质量监督机构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表二),并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三)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和有关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以质量监督工程师为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的质量监督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五)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针对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编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见表三),具体明确监督的内容、方式等,要对必须监督检查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适时召开由工程参建各方参加的首次进场监督会议,就监督的计划、内容和要求进行交底。 (六)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施工前期的质量行为。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资质和主要负责人资格条件;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质量文件、技术 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由有关单位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见表四)。凡检查不符要求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质量监督工程师必须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 二、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 2、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3、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自行的管理工程,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5、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6、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变更,应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3、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4、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5、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监理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正常,责任制落实; 3、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4、制订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5、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7、见证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取样和送检; 8、整理监理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l、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为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1)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及参加图纸会审或变更洽商; (2)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并定期送检;材料、构配件和商品砼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按规定对试验室、搅拌站进行管理; (4)做好分项工程检查评定记录、隐蔽工程项目验收记录,记录要及时、真实; (5)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6)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要及时、真实、完整。 4按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5、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商品砼生产单位、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企业内部试验室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工程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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