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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标准汇
滕州市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标准 滕州市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计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枣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滕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各建制镇驻地规划区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实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容真实、健康、清晰、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设置制作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要求,布局合理,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按本标准制作,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做到安全、美 观、规范,不得粗制滥造,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美化与亮化相结合,在广告美化的同时,同步设置亮化设施。 第二章 户外广告技术标准 第五条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广告 (一)0.15米≥杆径≥0.08米; (二)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米; (三)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2米; (四)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2.4米,离绿地高度应≥0.5米; (五)道路红线宽度在50米以上的,广告设施间距为30-100米; (六)道路红线宽度在20-50米的,广告设施间距为20-80米; (七)商业街区广告设施间距为20-50米。 第六条 依附于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 (一)依附于灯杆、电杆等设施的户外广告 1.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2.4米; 2.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外缘应≥0.2米; 3.牌面(单面)面积应≤2.0平方米,单边长度应≤2.0米,厚度应≤0.3米; (二)依附于公交候车亭的户外广告 1.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顶部; 2.广告牌面(单面)面积应≤4.5平方米; 3.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和道路视觉的通透; (三)依附于电话亭、报刊亭、宣传亭(栏)等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应与所依附的公用设施规格协调,不得影响整体效果及使用功能。 第七条 落地式广告 (一)设置间距:30平方米以上广告的间距,建成区外一般不得小于300米,建成区内应根据其遮挡、美化的不同需要,确定间距和牌面大小。5平方米至30平方米的广告,间距不得小于150米,5平方米以下的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米; (二)在市区街道两侧设置广告,牌面外沿不得延伸到机动车、非机动车道以内的空间; (三)因商业介绍和识别的需要,在未完工的建筑楼盘前,可设置一个仅限于名称宣传的临时广告; (四)严格控制在人行道上设置底座式广告和旗座旗杆,不得占用人行道设置实物造型广告; (五)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无障碍通道的使用; (六)落地的立柱式广告应使用不锈钢管柱体、塑钢箱体制作; (七)不得设置跨路的框架式广告设施(遮挡过路管线的除外); (八)不得设置在快慢行车道的隔离带内。 第八条 楼顶广告 (一)广告牌面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边缘,并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两侧分别向内推进0.8米; (二)高层楼顶采取透空或半透空设计,且应与楼的整体相协调; (三)提倡用霓虹灯装饰,其支架不得外露且防锈处理应达到五年以上; (四)坡楼顶、楼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广告; (五)当建筑的高度在3-8层(9-24米)时,广告高度应≤5米;当建筑的高度在9-18层(27-50米)时,广告高度应≤8米;18层(50米)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严禁设置广告。 第九条 围墙广告 (一)在工地围墙设置广告,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凸出两侧现有工地外墙的墙面,且不得超出工地自身范围,牌面高度应≤6米,总高度应≤8米,设置位置不得超越红线; (二)建设单位在建筑工地可按要求设置围墙户外广告,高度应≤6米,且不得超出工地自身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 (三)沿街围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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