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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的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资质的管理细则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以下简称工程资质)管理,促进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从业单位的发展,发挥技防工程在治安防控体系中的作用,根据《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第6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凡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经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承接相应级别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四条 技防工程资质分为一、二、三、临时四个级别,企业申请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应从办理临时级别开始,满足相应条件,可申请晋升上一级别资质,不得越级晋升。   第五条 技防工程资质审批实行分级管理,一、二级技防工程资质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批,三级以下技防工程资质由地级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技防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 申办临时级别资质的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   (四)具有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必备的仪器设备(兆欧表、示波器、万用表、直流稳压电源、照度计、接地电阻仪),且须计量检测合格; (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电子类、计算机、通信、自动化等)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博士学位等同高级职称,硕士学位等同工程师,学士学位两年等同助理工程师);外聘人员不超过2人,并不准担任主要设计人员和关键岗位的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 人,其中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 人;所有从业人员无刑事犯罪记录; (六)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经过市技防管理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考试教材、内容、试卷、评分标准由省厅统一规定);   (七)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技术、质检、人事、技术档案、维护保养部门)、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工程维修保养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 第七条 具备申办临时资质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技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参加市技防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 申办临时资质的单位申领《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须向市技防管理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资格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技防工程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明或不低于一年使用期的租赁合同)、仪器设备计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三)企业管理人员(法人、正副经理、部门经理)与技术人员证件(含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业务培训考试的合格证件复印件及企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受刑事制裁证明》;   (四)工程设计、施工、维修手册及质量管理文件。   第九条 市技防管理部门收到临时资质的申办材料后, 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审查组,按照《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临时、三级资质审核细则》(见附件一)的相应条件对企业进行考察。经考察各项条件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准手续,在《技防工程施工资格申请表》相关栏目中签署经办人和批准人意见,加盖市技防管理部门公章,将其中一份《技防工程施工资格申请表》退企业留存,并核发《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按省厅制定的编号模式进行编号,加盖市技防管理部门公章。市技防管理部门将《技防工程施工资格申请表》一份连同其他全套材料复印件一并于当月30日前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备案;对考察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条 临时施工资质晋升三级施工资质的条件:   (一)临时资质在有效期内完成风险等级三级以下投资额不高于20万的技防工程2个以上,其中10万元以上工程不少于1个;   (二)专业技术人员8人以上,其中具有专业对口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三)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四)从业人员通过市技防管理部门组织的升级培训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临时施工资质晋升叁级施工资质的程序:   (一)临时施工资质符合晋升级三级施工资质条件的,向所在市技防管理部门提出升级申请,填写《技防工程施工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向市技防管理部门提供符合升级条件的相应书面证明材料;   (三) 市技防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按第九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许可证》(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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