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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亭区教育局实施城乡交流工程进1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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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城乡教师交流工程
进一步加强全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激发教师队伍活力,促进教师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1号)及枣庄市教育局等部门《枣庄市“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枣教发[2013]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山亭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交流对象
1、符合《教师法》规定的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吃苦奉献精神、身体健康,且具有相应学历及教师资格的教师。
2、选派教师一般应为50周岁以下的在编在职教师,中小学教师一般应具备初级以上职称,幼儿园及新招聘教师可适当放宽。
3、从2016年起,中小学教师评审高级教师职称,须有近五年内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经历。
4、所有区直学校新招录履职教师,一般应在3年内至少安排其一次支教活动。
5、在城镇同一学校任教8年的教师,一般应至少安排其1次支教活动。
6、交流时间一般为一学年。
二、交流渠道
(一)山亭区到省外边远地区的支教交流。这部分人员指按照上级安排,经教育局研究决定,被派往新疆、青海、西藏等地区参加支教的教师。
(二)山亭滕州教育合作交流。根据市局文件要求,安排城乡交流人员若干名,结合具体文件规定,确定实际交流数量。
(三)与枣庄十五中的交流。枣庄十五中选派部分管理干部及骨干教师组成的管理团队来枣庄四十中支教;同时,山亭区面向全区选拔若干名青年教师到十五中挂职学习。
(四)区直学校与镇街学校的交流。从区直中小学、幼儿园选派教师到镇街中小学、幼儿园支教,同时从镇街中小学、幼儿园选派教师到区直中小学、幼儿园挂职学习。(原则上学科相同、数量相等)
(五)镇街与镇街学校的交流。根据教师个人申请,双向对等交流。
(六)镇街区域内学校的交流。各镇街教委自行组织。
三、工作程序
交流人选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组织审批的方式产生。山亭城区和镇街层面的交流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结对单位负责实施;镇街内的教师交流由镇街教委制定方案,上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然后实施。
(一)确定对象。
1、个人申请。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积极宣传发动,对符合交流条件的申请人员组织填写《山亭区城乡交流教师登记表》。
2、单位推荐。各学校依据交流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交流的教师进行初步审核,并确定推荐人选。各学校获得教坛新秀及国家、省、市、区优秀教师等荣誉的申请人员,符合交流条件的,学校须予以优先推荐。
3、组织审批。区教育局教师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将综合各中小学校师资情况,统筹安排全区教师交流工作,研究确定每一学年度交流时间、学校、人员等具体事项。
(二)组织交流。
各学校按照区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对交流人员的工作作出妥善安排,为交流教师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指导、帮助交流教师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完成教学任务。
四、交流期间的人事管理
(一)人事关系。参加交流的教师,交流期间的工资、人事、编制关系保留在原学校不变。交流期间仍然享受与原单位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及职称评聘机会,交流期满仍回原单位工作。
(二)年度考核。交流的教师接受接收学校的管理及各种考核,与接收学校的教师同等考核,考核结果在原单位使用。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师,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竞聘、评先树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凡不服从管理,不能完成接收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交流的政策待遇
(一)交通补助。枣庄十五中、滕州市来山亭支教的教师享受“三区”人才支教待遇。区教育局统筹组织安排的支教及挂职学习的教师每人每月给予一定的交通补助(家住执教城区的不享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从学校教师培训经费中列支。
(二)职评加分。自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区教育局统筹组织的经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支教人员,支教每满一年在推荐职称评审学校量化打分时总分中加1分,加分只能用于一次有效职称评审晋升(有效指学校推荐、逐级上报、评审通过)。镇街教委自行组织的教师交流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参考本意见进行加分。
对符合交流条件而拒不服从组织安排者,近三年内不得评先、树优。
六、交流教师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支教教师职责任务。每人承担一个主教学科的教学任务,视支教学校实际适当兼任其他工作职责,完成足额的工作量。在支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起示范作用,积极参与支教学校的教研活动,主动帮助支教学校开展教研活动。每学期至少上2次示范课。第一学期结束时应撰写一篇关于改进支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建议的文章,学年结束时应撰写一篇支教工作总结。
(二)挂职学习教师职责任务。每人承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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