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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PAGE 1 PAGE 7 附件一: 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 8 号)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能 (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院(部)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 (3)以班级(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年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工作对象 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贵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 1、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80元(含280元); 2、农村: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20元(含220元)。 (二)家庭经济困难具体分为三档,档次划分如下: 1档:一般困难。 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80~200元之间;农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在220~150元之间。 2档:困难。 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元(含200元)以下;农村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元(含150元)以下。 3档:特殊困难。 具备(一)款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或医疗部门相关证明)的学生: 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由社会公益捐资就读中学升入高校的学生; 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且失去劳动能力的学生;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四、认定程序和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9月进行。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实际情况,经民主评议,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档次,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特殊困难情况的学生。 (3)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向本学院(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部)审核通过的认定材料,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和通过,并建立和维护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事关我校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和各项资助方案的实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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