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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第6章税务稽查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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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税务稽查执行
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法律救济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税务处理决定的送达和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法律救济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方法。
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流程如图6-1所示。
当事人执行及
调整账户报告
执行
反馈
解
缴
入
库
执行资料移送归档
制作稽查执行报告
送达税务处理文书
案件执行移送
执行受理落实任务
自行履行
未自行履行
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
采取其他
执行措施
图6-1 稽查执行实施流程图
第一节 稽查执行实施
稽查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督促稽查对象履行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过程,包括案件执行的受理、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执行措施的采取等。
稽查执行是案件查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增强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力度,挽回国家税款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稽查成果的真正实现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稽查执行由各级稽查局专门负责案件执行的部门组织实施。
一、案件执行的受理
案件执行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在涉税案件处理完毕后,将税务处理文书(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结论等)移交给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对移交的税务处理文书及其他材料进行核实签收,并进行登记的活动。
(一)受理范围
案件执行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1.审理部门已审结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2.稽查局局长决定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的其他案件。
(二)受理审核
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对文书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将处理文书退回审理部门。
(三)受理手续
有关部门将案件执行资料移交执行部门时,应填写移交清单。移送和接收双方应认真核对资料的名称和数量,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以明确责任。对有关部门移送执行的案件,执行??门应及时登记《案件执行登记台账》,进入待执行阶段。
(四)确定人员
执行部门必须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负责案件的执行。执行部门负责人有根据认为执行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执行实施的,应及时调整执行人员。执行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二、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
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当事人。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以及稽查成果的实现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方法与其他税务稽查文书基本相同。因此,稽查选案、稽查实施和稽查审理环节税务稽查文书的送达,可参照本节的内容和要求办理。
(一)税务处理文书送达的方式
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处理文书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执行人员将应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的送达方式,这是一种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均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税务处理决定送达后,必须办理《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以下简称《送达回证》,见表6-1)手续,由接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直接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以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人、代收人拒绝接收税务处理文书的情况下,把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应是税务部门以外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和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税务处理文书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采取委托送达的,受托机关责任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备注,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邮政部门,将税务处理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采取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视为已送达给当事人,并将挂号件回执粘贴在送达回证上存查。
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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