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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新起点法条串讲班刑诉_汪海燕讲义

新起点备战2009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第二阶段 刑诉法(6.27--6.28)汪海燕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PAGE  PAGE 34 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 主要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机关《规定》4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11、24) 总 则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了解)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它有关法律;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性立法;有关国际条约)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独立价值)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1、2条)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保障人权: A、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 B、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 C、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2)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二者并重 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 程序价值:工具价值,查清事实,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如控制权力,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3、诉讼效率 注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主体;结构;职能;阶段) 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第3条) 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法院:审判权 注意: 1)权力具有专属性(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行使); 2)三机关分别行使; 3)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5条) 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权力机关) 1)法院独立(外部独立;内部独立——整体独立) 2)检察独立(外部独立) 2、依法行使。 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7条)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7天内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15天内立案。)(第87条、六机关《规定》第7条) 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3.审判监督。 1)对审判活动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但只能事后监督;以检察院名义;书面形式 2)抗诉 4.执行监督。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公检法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文字,诉讼和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注意:外国人)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何案件、诉讼阶段) 2.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时间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随时 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2.体现:(1)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 (3)证据不足不起诉; (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3.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注意未成年人)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重点内容)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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