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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本工作方案。其中,对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种的检查,由于检查年度包括2008年和2009年两个年度,各地应在兼顾新旧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确保检查质量。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近年,房地产市场量价齐升,有必要继续对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进行税收监控。将房地产企业与建筑安装企业一并进行检查,目的在于通过两个关联行业的检查,核实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情况,进而查清企业的纳税情况。此外,以前年度安排的房地产行业专项检查,对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项目运作情况关注不够,需要进一步予以检查核实。   (一)检查对象   检查主要针对近三年未检查过的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企业。   房地产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鉴于该行业实行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制,各地应把已进行项目决算的项目公司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建筑安装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详见《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确定检查对象时,应进行必要的查前调查,通过发改委等部门了解本辖区所有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名单,进而调查相关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合同、承建方提供的发票、施工费的结算、预决算等情况,再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和重点检查项目。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8年至2009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房地产行业检查内容   1.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一是有无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的情况。二是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重点关注被查对象收取的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并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收取的水电开户费、管道设施费、城建配套费、代办证件费等是否并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三是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四是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五是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六是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七是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八是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漏计销售问题。九是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十是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特别是“售房回租”业务,有无以房租费冲抵售房收入后再申报纳税。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二是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3)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1)收入总额完整性的检查。一是检查被查企业的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特别要关注其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其开具发票的,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一次性收款、分期收款、按揭销售、委托销售等各种形式的签约收入,包括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房地产预售合同的签约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并入收入总额;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及销售额的确定,是否符合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二是检查其开发产品(包括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预租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费用、损失、税金等的扣除,是否符合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三是检查其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四是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检查其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等情况。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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