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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调查培训班材料之一-抽样调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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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调查培训班材料之一
山东·烟台市
财政部2010年度
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
抽样调查方案
财政部税政司
二○一一年四月
一、目的与范围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前后的税收变化情况,分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及税收政策制定对企业所得税收入规模的影响,特制定本抽样调查方案。
(二)抽样调查的范围(样本总体)
本年度抽样调查的范围(样本总体)为所有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所有企业”),具体包括:
1. 全国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法人企业;
2.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公布、第411号修正)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正式登记的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法人单位);
3.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的有纳税义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
(三)抽样框与抽样单元
本年度抽样调查工作的抽样框为:全国范围内满足上述条件的“所有企业”名录。
抽样单元为:单个企业
二、调查内容
概括地讲,本方案要求的主要调查内容为:每个样本企业201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有关指标以及相关会计资料。
三、抽样方法
本方案规定采用分层抽样方法。
(一)层的划分方法
以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为调查总体,按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分为以下三层:
1. 第一层为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
本方案规定: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为抽样第一层,具体包括全国所有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为合理地分配样本量,要求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本项抽样调查工作开展之前准确地获得3个辅助指标:
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2010年度“所有企业”的总个数;
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2010年度第二、第三产业创造的增加值(GDP);
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入库数。
如果不能准确获取上述三个辅助指标,应向财政部税政司反映,经批准后,可以采用2009年度的指标数值进行样本分配。各省(区、市)应将分地(市、州、盟)的三个辅助指标的有关情况,在汇审会上报财政部税政司。
2. 第二层为地(市、州、盟)
本方案规定: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下设立地(市、州、盟)(以下简称“地市”)为抽样第二层。具体包括该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内的所有“地市”(即覆盖面为100%),每个“地市”层的调查总体为该“地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为合理地分配样本量,要求每个“地市”在本项抽样调查工作开展之前准确地获得3个辅助指标:
①本“地市”2010年度“所有企业”的总个数;
②本“地市”2010年度第二、第三产业创造的增加值(GDP);
③本“地市”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入库数。
如果不能准确获取上述三个辅助指标,应向省财政税政部门反映,经同意后,可以采用2009年度的指标数值进行样本分配。
3. 第三层为县、市(县级)、区(县级)、旗
本方案规定:在每个“地市”内,原则上要在所有的县、市(县级)、区(县级)、旗(以下简称为“县”),即第三层内全面展开,对于有特殊原因不能在所有“县”范围内开展的“地市”,其“县”覆盖面不得少于70%。
每个“县”(第三抽样层)的调查总体为该“县”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为合理地分配样本量,要求每个“县”在本项抽样调查工作开展之前准确地获得3个辅助指标:
①本“县”2010年度“所有企业”的总个数;
②本“县”2010年度第二、第三产业创造的增加值(GDP);
③本“县”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入库数。
(二)样本量的确定与分配
在本方案中,每个被选定进行调查的企业称为样本企业,样本企业的总个数是本项抽样调查的样本量。为保证本项抽样调查的总体精度和进行有关模拟分析对数据的要求,确定全国的最低样本量为50,000个样本企业。
1. 第一层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最低样本量的分配
以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第一层)的2010年度“所有企业”的总个数、第二、第三产业创造的增加值(GDP)和所得税年度入库数3个辅助指标为依据,根据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的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层最低样本量见表1。
表1. 各省(区、市)的层最低样本量
省(区、市)层样本量(n)省(区、市)层样本量(n)北京市3500河南省1500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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