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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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

;2015年全国两会“热点议题”网络投票结果;三、《环境保护法》修订版的施行;一、《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一、《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2012,十八大,【八、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3,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四、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一、《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1979,《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制定;1982年12月,我国修改《宪法》第26条再次对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作出规定,第9、10、22条也对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作出规定。 环境污染防治方面,1982.8《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5《水污染防治法》和1987.9《大气污染防治法》。 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1984.9《森林法》、1985.6《草原法》、1986.1《渔业法》、1988.1《水法》、1988.11《野生动物保护法》。 在此期间,国务院和国家环保部门还制定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森林法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20多部环保法规和规章。至此,中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从1989年开始,我国的经济体制由原来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环保需要,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第一,现行《环境保护法》是基于我国当时实行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而制定的,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许多不配套和不协调之处。 第二,现行《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不具有国家基本法的性质; 第三,目前单项环境和资源立法不足以确保政府在进行具体规划和宏观决策时统筹考虑环境和发展的关系; 第四,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条文已被后来制定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所重申或者修改。 《环境保护法》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修改: (1)从法律效力方面:修改指定为国家基本法并由全国人大通过; (2)从政府环境责任方面:强调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环境责任; (3)从法律制度方面:体现国家环境行政的目标、原则和环境政策;确立环保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一、《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一)四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8月和2013年6月对环保法修正草案进行两次审议,2013年10月和2014年4月,对环保法修订草案进行两次审议,共四次审议。 (二)两次征求意见 2012年8月下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环保法修正案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一个月内,共收到9572位网民的11748条意见。 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7月19日至8月18日,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有822人提出2434条意见。;2012年9月14日,环保部在官网上转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所进行的为期半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此征求意见稿一公开举国哗然。“倒退”、“令人失望”、“退回重新起草”等呼声此起彼伏。 2012年9月25日,由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14位环境法学家草拟的非公开信被其给吴邦国委员长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求暂缓审议“征求意见稿”。 14位环境法学家认为,《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近24年来,我国环保理念与指导思想发生了重大变革,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等已成为新时期环保的基本共识。但是征求意见稿没有反映这种重大变革,最能体现理论与思想的政策环评、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等内容在“征求意见稿”中只字未提。“征求意见稿”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各类环保法律草案中最不成熟、最糟糕、最令人失望的一部草案。;与一审稿不同,二审稿将“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写入了修正案草案,同时增加了对违法排污企业拟“按日计罚”,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增加“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专章,此外还规定“官员不作为或可引咎辞职”、“伪造环保数据或将被撤职”等。 但是,二审稿因为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确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而备受指责,也因此引发公益界、公益律师及法律学者的强烈不满。不仅有舆论质疑中华环保联合会“垄断”了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而且,中华环保联合会也遇到丑闻曝光:吸收违法企业为会员单位,收受污染企业捐助,是非环保组织,等等。一时间中华环保联合会被推上舆论的审判席。中华环保联合会之所以被口诛笔伐,某种程度上是社会把对《环保法》修正案二审稿的不满发泄到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头上。;从“修正案草案”到“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说:“从‘修正’到‘修订’,一字之差,转变了环保法的修改思路。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采用修订方式,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全面修改。只有动‘大手术’才能让环保法‘硬’起来。” 三审稿增加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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