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Z02040_E职工奖惩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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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Z02040_E职工奖惩管理办法

第  PAGE 23 页 共  NUMPAGES 23 页 发布:2009年5月4日 实施:2009年5月11日 第  PAGE 1 页 共  NUMPAGES 23 页 宝钢发展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文件编号:QBZ02040-E 第1版 签发:蔡一帆 职工奖惩管理办法 1 总则 1.1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宝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宝钢发展全体职工。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办法。 1.3根据本办法,制定《宝钢发展各类奖励项目》、《惩处实施细则》、《对违纪违规人员造成经济损失实行经济赔偿的细则》(详见附件)与本办法配套使用。 2 奖惩标准的制定 2.1宝钢发展在制定和修改《职工奖惩管理办法》时,应经宝钢发展职代会审议通过,进行公示或告知职工后实施。 2.2各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奖惩管理实施细则时,应经职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经工会平等协商后确定,并进行公示或告知职工后实施。 3 奖惩管理 3.1宝钢发展必须实行严格的职工奖惩管理,确保生产、服务、经营的安全、顺行、持续、稳定。 3.2各级管理责任者必须履行职责,负起教育职工、带领职工共同遵章守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责任。 3.2.1各级管理责任者系指宝钢发展职能部门、一级业务单元及下属单位(部门)的负责人、作业长。 3.3奖惩管理采取职工个人自觉遵守,职工之间互相督促与各级组织严格管理考核相结合。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起表率作用。 3.4对职工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奖惩管理,实行一级管一级责任制。 3.5职工遵守规章制度的实绩和管理责任者管理的考核业绩应与其薪酬分配相挂钩。 4 奖励 4.1对于在生产、服务、经营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4.1.1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基础管理水平、产品及服务质量、节约资材和能源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4.1.2在生产(工作)、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查找岗位隐患等方面,有发明、技术创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4.1.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作出显著成绩有较大贡献的; 4.1.4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1.5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4.1.6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主动检举违规违纪行为,事迹突出的; 4.1.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遵章守纪、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4.1.8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4.2对职工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曾乐敬业奖、曾乐创新奖、曾乐奖、银牛奖、金牛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4.3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曾乐敬业奖、曾乐创新奖、曾乐奖、银牛奖、金牛奖的荣誉称号,按管理权限予以批准。对授予宝钢发展以上先进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宝钢发展推荐上报。 4.4对职工的奖励应听取所在部门人员的意见。职工获得荣誉的,由宝钢发展记入本人档案。 4.5各种专项奖的奖励按宝钢发展有关规定执行。 4.6具体奖励内容详见附件一。 5 惩处 5.1对职工的惩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5.2对于职工的惩处,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宝钢发展职能部门的职工和宝钢发展直管领导人员的处理,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宝钢发展领导批准后执行。 5.3对职工的惩处(即行政处理)分为: 5.3.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 行政留用察看处分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二年。在留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聘用;在留用察看期间,未有悔改表现,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行政处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3.2组织处理:解除岗位聘用,解除劳动合同。 5.3.3经济处罚:追缴财物,减发薪酬,经济赔偿。 5.4对于有《惩处实施细则》(附件二)所列行为的职工,根据管理权限、违纪情况和实施细则分别予以处理。 5.5对受行政处分的职工,处分期内的工资和生活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5.5.1职工受行政警告处分的 5.5.1.1执行岗薪工资制的,处分后次月起的二个月内,基本工资按所执行薪级标准的85%执行;月度奖金第一个月停发,第二个月根据业绩考核情况,按同岗位月度奖金的80%发放; 5.5.1.2执行目标薪资的,处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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