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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租和产权转让(2014-7-9)

成都市国资委 产权处 龚国良 (2014.7.9) ; 第一部分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 一、资产出租概述 二、资产出租程序 三、资产出租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部分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一、产权转让概述 二、修订“成府发〔2008〕39号”背景 二、修订“成府发〔2008〕39号”主要内容 ; 一、资产出租概述 (一)2号文的出台 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 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市属国 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成国资〔2014〕2号,以下简称2 号文),并于2014年1月27日印发各市属直管企业、各委管企 业主管部门正式执行。; (二) 2号文出台背景 1、省国资委2011年11月9日出台《关于规范省属企业资产 出租管理的意见》(川国资产权〔2011〕78号); 2、2013年,我委对市国资委2005年组建以来制定(代市 委、市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在产权管理方面共 清理出来8项制度需要升级(新设、修订和废止),其中1项就 是制定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3、2013年,成都市发改委在规范资源权运行实施意见中, 规范资产出租作为市国资委规范资源权运行的一项措施进行落 实。; (三)资产出租的含义 2号文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或委托其他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 (四)资产出租遵循的原则 1、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 2、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3、资产效益最大化原则。 ; (五)2号文的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办法。 以专业租赁为经营主业的市属国有企业从事日常经营租 赁活动可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制定本企业出租业务管理办 法,逐级报至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定,并报经市国资委 批准后执行。; 二、资产出租程序 租赁流程图(根据《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成国资〔2014〕2号)进行整理) ; (一)立项报批 (可行性研究) 1、立项阶段应做的3项工作(第五条第一款): (1)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 ( 2)出租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研究,并形成决议; (3)按企业制定的管理细则明确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上级企业或所 出资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批复申报企业。委管 企业的资产出租应逐级报委管部门审批。 2、审批立项应审查材料(第五条第三款): (1)立项请示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 (4)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 (二)评估备案 1、评估备案阶段应做的3项工作(第六条第一款): (1)资产出租进行立项后,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结果应按规定报所出资企业履行备案手续; (3)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挂牌底价 应不低于租赁价值的评估值。; 2、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可以不评估,但需要通过询价 等流程确定底价(第六条第二款): (1)出租资产面积在100平方米或以下的(适用于不动产); (2)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 的。 3、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既可不评估,也可不询价,由 租赁双方直接协商出租价格(第六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 (1)承租人为党、政、军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 (2)承租人为市属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各级国 有全资子企业的。 ; (三)出租方案报批 出租方案报批阶段应做的3项工作: 1、制定出租方案(第七条) 资产出租方案内容包括(约9各方面):拟出租资产的基 本情况、出租的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及收 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 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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