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政学院毕业论文有关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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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政学院毕业论文有关管理规定

PAGE  -  PAGE 3 - PAGE 1 - - 经济与政法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毕业论文管理,提高毕业论文质量,有效地指导我院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工作,依据《湖北文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实施办法》,结合经政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目的和要求 第一条 毕业论文的目的和要求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解决有关专业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 2、培养学生调查研究、文献检索、资料收集整理、工程绘图、理论计算、实验研究、外文阅读以及文字表达等基本技能。 3、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二条 毕业论文工作的工作流程 学院审定指导教师资格→指导教师提出课题→专业负责人审批→向学生公布课题→学生选题→汇总学生选题→指导教师下达毕业论文任务书→学生撰写开题报告→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调研、或查阅文献、或实习、或实验→撰写论文→指导教师初审→答辩资格审查→毕业论文答辩→评定毕业论文成绩。 第三章 征题与选题 第三条 征题及审题是关系毕业论文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学院毕业论文工作必须要有征题、审题程序。征题和审题的基本原则是: 1、能体现本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基本要求,体现本专业基本训练内容,使学生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 2、文科类学生的选题应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一定的研究基础,注重反映解决社会、经济、文化中的实际问题的选题。各专业应有创新与实用性论文或具有理论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和推广价值的论文。 3、难度和份量要适当,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努力能完成任务。 4、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探索精神,鼓励其有所创新。 5、近三年课题或内容的重复率≤10%。 第四条 学生选题的要求 1、原则上每生一题。对于需几名学生共同完成的课题,必须明确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 2、提倡指导教师与学生双向选择,允许优秀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确定选题。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五条 指导教师要求 指导教师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应科研能力的教师承担。首次参加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教师,学院应安排有经验的高级职称教师对其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指导教师职责 1、提出课题,向学生下达毕业论文任务书,并提出具体要求,指定主要参考资料。 2、加强对学生的指导,掌握学生毕业论文工作进展情况,随时解答学生的问题,并要求学生做好指导记录。 3、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 第七条 学院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进行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学 生 第八条 在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学生必须做到: 1、重视毕业论文工作,明确其目的、意义和要求,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勤于实践、勇于创新,保质保量完成毕业论文。 2、根据学院有关要求,认真撰写毕业论文,及时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论文的进度和存在的问题,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并做好指导记录。 3、毕业论文的撰写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毕业论文若出现抄袭、雷同、伪造数据、请人代写等现象,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考试违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全院毕业论文工作在分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办法。 学院成立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毕业论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有关毕业论文的管理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2)组织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查,组织征题、选题,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以及毕业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 (3)开展优秀毕业论文遴选,并推荐参加省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和大学生科研成果奖评选。 第七章 毕业论文的答辩 第十条 学院应成立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答辩小组,负责毕业论文资格审查及答辩工作。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指定评阅教师对毕业论文进行评阅并给出评阅意见。对于评阅不合格的论文,不能参加答辩。 第十二条 所有毕业论文必须进行公开答辩。 第八章 毕业论文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成绩应从工作态度、独立工作能力、任务完成情况、论文质量和答辩水平等方面进行评定。具体评分标准参照《湖北文理学院经政学院毕业论文评分参考标准》执行,个别专业不适用该标准者,可另行制定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成绩应综合考虑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及答辩小组三方意见进行评定,具体比例由各专业确定。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成绩统一按五级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九章 其他 第十六条 经学院审核认定确有提前开展毕业论文工作能力的学生,可以提前开始毕业论文工作。 第十七条 为了鼓励本科生较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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