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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煤矿三违处罚办法研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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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3 煤矿“三违”处罚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强化煤矿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使安全管理逐步纳入制度化,正规化,狠反“三违”,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全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XXX煤矿“三违”处罚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2条 本《规定》经XXX煤矿矿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3条 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严格管理,狠反“三违”。 第4条 发动群众,共同监督,对检举和制止“三违”行为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第5条 对查获的“三违”人员不但要按本《规定》对号入座进行处罚,还要对“三违”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学习。 第二章 处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条 每月安全办公会少于一次,罚副矿长,安监科长各50元。 第7条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缺一次罚安监科长50元,安全员30元。 第8条 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处罚,按“三违”条款同等处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条 擅自安排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新工人上岗和未进行重新培训而调换工种的人员上岗的,处责任者50元的罚款。 第10条 安排未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1条 凡应持证上岗人员不持证上岗的,罚款20元。 第12条 不按规定、无故或不请假而不参加各种会议的,罚款20元。 第13条 入井不戴安全帽,不携带自救器的,罚款20元。 第14条 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入井的,罚款100元。 第15条 带烟火入井的,罚款200元或者开除出矿。 第16条 酒后入井或上岗中喝酒的,罚款100元。 第17条 检身员不按规定检身,不坚持原则的,罚款100元。 第18条 上班时间干私活,做无关的事,不按规定着装上班的,罚款20元。 第19条 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提前离岗,串岗,替岗,混岗的,罚款50元。 第20条 在井口或抽风机房20米范围内烤火或吸烟的,罚款50元。 第21条 在抽风机房,木工房,油库,炸药雷管库等重要场所吸烟或用火炉取暖的,罚50元。 第22条 在井下拆、敲打、撞击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3条 携带失爆矿灯入井或不按时交还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4条 非工作人员私自进入机房、库房、峒室等要害场所的,罚款50元。 第25条 偷窃安全设施、设备、材料的,处行为人所偷窃物品3-5倍的罚款并开除出矿。 第26条 对安全管理人员刁难、谩骂、殴打和借故报复的,罚款200元以上或开除出矿。 第27条 对举报“三违”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处200元以上罚款或开除出矿。 第28条 对“三违”人员包庇或给“三违”人员说情的,罚款100元。 第29条 在厂区内酗酒闹事或在井下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 第30条 在井下睡觉或工作岗位上睡觉的,罚款50元。 第31条 故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的,罚款3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32条 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报表的,罚款20元。 第33条 爬飞车、跳矿车、搭乘矿车上下提升道的,罚款50元。 第34条 各级管理人员根据责任范围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提出或组织整改,罚款50元。 第35条 对提出的隐患不作记录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6条 因“三违”造成轻伤或未遂事故,处直接责任人50元的罚款,班组100元的罚款。 第37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人员和负责人不及时赶到现场,罚款200元。 第38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不及时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处理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9条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罚款200元。 第40条 不服从管理与指派,罚款50元。 第二节 一通三防 第41条 擅自进入盲巷,罚款50元。 第42条 局扇拉循环风,罚款50元。 第43条 擅自停开风扇,罚款100元。 第44条 局扇因故停止运转后,碛头人员不及时撤离,处每人50元的罚款。 第45条 局扇停止运转,不及时设立警示标志,不及时打栅栏,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46条 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转弯存在死弯,处责任班组20元的罚款。 第47条 风筒未吊挂,风筒破口大于40mm,处责任班20元的罚款。 第48条 风筒出风口距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49条 割破风筒处理局部瓦斯,罚款50元。 第50条 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1条 不按贯通措施调整风流致使瓦斯积聚,超限,处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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