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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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6 PAGE 25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核准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项:“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5〕30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其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于更新改造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河发改投资〔2014〕299号)、《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一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河发改投资〔2015〕17号)、桂政发(2016)7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都安县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应由都安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业主直接向都安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审批权限不在县一级,投资建设应由河池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业主向县发改局提交申请报告,县发改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河池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区项目核准工作,负责全区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核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实施主体是都安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申请办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5〕30号)、《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河发改投资〔2014〕299号)、《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一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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