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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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设备需求论证、计划审批、招标采购、交货验收、使用维修、淘汰报废等环节。进口仪器设备管理还包括办理报关免税、委托进口代理、商检索赔等。 第三条 教学、科研、医疗、办公等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协调本单位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备论证与审批 第四条 购置仪器设备必须先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南方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表》,由教研室(课题组)和学院领导审核,购置单价在10 万元(含)以上的还要在学院范围内组织专家进行购置可行性论证,然后将采购计划表和论证报告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五条 附属医院购置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其它单位购置单价2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全校范围内组织专家组进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对申购设备的购置理由、用途、效益等内容进行论证,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三分之二到会专家同意为通过专家论证。 第六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和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结果汇总,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编制设备采购计划并递交《广东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实施采购计划。 第七条 仪器设备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实须采购进口产品的,由申购单位按规定组织进口仪器设备论证会并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成员名单》,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编制设备采购计划。 第八条 仪器设备申购按季度进行,每季度执行一次。采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追加或减少调整计划的,必须按计划编制程序报批。 第三章 设备购置 第九条 除附属医院外,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办公设备,无论何种经费来源,应当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统一采购。附属医院设备由医院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采购,设备管理部门采购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批量总价值30万元(含)以下的通用类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政府协议供货方式实施采购,批量总价值30万元以上的,报广东省教育厅进行政府招标采购。 专用设备(如 行 离心机、色谱仪等)、图书、实验室家具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批量总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部门集中类货物,报广东省教育厅进行政府招标采购,批量总价值不足10万元的,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采购。 本条涉及的政府集中采购分类和限额标准,由广东省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确定并与之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供货商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进口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资信可靠的外贸公司签订外贸合同。未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签字盖章(合同专用章)的设备采购合同,财务不予付款。 第十二条 购置进口贵重仪器设备需要出国考察或进行技术培训的,培训名单必须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呈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国手续。 第四章 设备免税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严格遵守《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一般为 5 年)不得转让,不得私自改变用途,不得私自变更安装地点,不得私自变更产权关系。如违反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物品擅自移作他用,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论处。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购置免税进口仪器设备需填写《南方医科大学办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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