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就业登记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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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就业登记办事指南.doc

PAGE  — PAGE 7 — 广州市就业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单位招用、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市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单位或劳动者应先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再参加社会保险。 说明:用人单位招(聘)用境外劳动者(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二、办理时限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应自续签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于15日内办理就业情况变更登记手续。 三、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信息登记 (已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的可直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办结) 《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盖章 录入信息系统 (审核) 提交材料 (受理) 就业登记 四、提交材料 用人单位信息登记(已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的可直接办理就业登记)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用人单位初次招用劳动者的,需在用人单位成立或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手续。请提交以下资料: 1.经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用人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等单位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广州市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交如下资料: 1.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电子版。 3.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招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的劳动者,需提交其《就业创业证》原件(未办理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超出有效期的不用提供)。 (2)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提交本人《报到证》复印件;如《报到证》上注明的单位名称与用人单位不一致的,需先到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调整手续。 (3)招用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交其《残疾人证》复印件。 (4)对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就业登记业务时无法提供单位公章的,需由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亲自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5. 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劳动者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需提交如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 3.属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的劳动者需提交《就业创业证》原件。 4.属残疾人员需提交《残疾人证》复印件。 办理续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登记手续 需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就业登记表》电子版。 2. 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就业登记表》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补办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因故未在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可在员工当前劳动合同期到期之前申请补办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已经过期的不能补办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30日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60日之内补办就业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补办就业登记申请书(包括申请原因、申请名单、合同期限、单位签章)。 (2)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5)按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办理就业登记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用人单位申请补办就业登记的日期超过劳动合同起始时间60日以上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补办就业登记的劳动合同期内有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供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历史凭证。就业登记的单位名称应与参保单位名称一致,若两者名称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就业登记中合同起始时间以申请单位最近一次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的时间为准。若出现社保中断、停保或用人单位变更等情况,社保中断、停保前或劳动者在其他单位的就业时间不计入补办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 (2)补办就业登记的劳动合同期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证明材料,包括: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情况说明(需单位盖章),以及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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