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第三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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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第三期)

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第三期) 企业税务风险表现形式及防范 2016-05-10 ?武禀卜? 作者:武禀卜 联系电话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业务二部 微信号:ilawyer520引言 第二期,小编就中小企业融资的刑事法律若干风险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撰文与各位企业家读者作了分享,感谢各企业家读者的热情点赞与反馈。本期小编就企业常见税务风险表现形式及防范与企业家读者做分享,并在附篇中就企业营改增后的新签合同的10个方面做出法律风险提示,希望企业家读者们能够引起重视,尽最大可能规避经营风险。 【一、企业常见税务风险及表现形式】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偷逃税款,换句话说,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纳税风险,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些风险往往存在于:第一是在公司的注册阶段存在风险;第二是在公司的收入方面存在纳税风险;第三是在成本费用方面存在着纳税风险;第四是公司的会计报表存在纳税风险;第五在其他方面存在纳税风险。下面将展开进行分析:   (一)虚假出资与抽逃注册资本   表现形式为:注册资本不实或注册后不久资金退回或转移。   很多公司注册的时候,就存在着风险了,所谓资本的“原罪”。公司虚假注册现象在以前很普遍,认缴制施行后,许多行业的企业注册在这一方面将法律风险往后推移了若干年,但仍应时刻引起企业股东的注意。早几年,会计事务所假验资现象很普遍,现在随着监管措施的加强,以假验资报告虚假注册的现象有所减少,大多数改为由中介公司代为垫资,验资后再抽走。有时也可能是自己真出资,但在注册完公司后不久,即将注册资金抽走挪作他用,在财务上则形成一长期应收款一直挂帐无法处理。这种现象在很多企业非常普遍,有很多老板对此可能会嗤之以鼻:“这有什么大不了的,我很多朋友公司都有这样的问题,也未见出什么事。”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搞清楚,有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轻则工商局年检时发现注册资本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本,会根据《工商登记条例》要求补足,并给予抽逃金额5-12%的罚款;重则《刑法》上有抽逃注册资本罪,一旦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发生了经济纠纷,或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则就有可能追究股东的刑事责任。当年的“琼民源”和“银广厦”事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二)收入纳税风险   1、隐藏收入不入账   隐藏收入的普遍做法是设账外账或叫内外帐。销售收入不入外帐入内帐,资金体外循环。与之相矛盾的现象是,由于收入不记或少记帐,公司常年出现亏损或处于微利的边缘。而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却越来越大,公司规模扩大,而帐面资金不足,就会出现不断向股东个人借款的情况,因此,这种偷漏税的表现形式是,外帐上的与股东的往来账发生额较大,且较频繁。   2、收入长期挂往来,不纳税申报   收到销售款后,不记收入,而是挂往来,计入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账款,不做纳税申报。这种偷逃税款的手法大多是在客户不需要企业出具发票的情况下使用。这种偷漏税的表现形式是,应付款项长时间无法支付也不须支付。   3、不依合同规定确认收入,收款时开票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时点进行了明确。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有的企业不按规定确认收入,延期确认收入,以滞后进行纳税申报。例如:   风险分析案例2:不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推迟纳税时间   某公司与一客户签了一笔合同,销售100万的货给客户。客户已经把货物取走,公司给该客户3个月的帐期,3个月后向客户开票收款时才交税。   这种情况下,什么时候产生纳税义务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呢?是合同签定当月还是3个月以后开票收到款时呢?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客户取货当月就应确认收入,即使增值税发票尚未开具。而在现实中,很多企业会与这一公司一样,大都采取的是在收取货款时出具发票,出具发票后才确认收入。这样推迟3个月的纳税收入,可以减轻公司现金流的压力。而按照税法规定,这就引发了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可以算一笔帐,对这样做的好处与坏处进行一个对比:   假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次合同销货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4万元。另假定资金年利息率和机会收益率均为6%,应纳增值税为:100×17%-14=3万元,则这样做的好处是:   ①获得了3个月的资金利息   资金利息=30000×6%÷12×3=450(元)   ②取得了推迟3个月纳税的机会收益   机会收益=30000×6%÷12×3=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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