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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上高速工程变更的管理办法

德上高速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管理大纲》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3.8.4.1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审批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试行)〉的通知》(赣交基建字[2008]65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德兴至上饶高速公路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德兴至上饶高速公路项目实施的建设单位(即发包人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路德兴至上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设计单位、承包人(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第三条 工程变更是指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等级、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四条 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设计、完善结构、节省投资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下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一旦发现有“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第六条 任何分项工程的变更,无特殊理由一般只能变更一次。不得将同一分项工程变更肢解为多个小的变更。 3.8.4.2 工程变更的分类 第七条 根据工程变更的投资规模、批准程序及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本项目的工程变更分为: (一)负变更,指减少投资的变更; (二)一般变更,指变更增加投资小于或等于10万元,且 1、不改变工程的技术标准; 2、不改变重要的结构形式; 3、不增加养护费用、使用成本,不降低使用功能; 4、不影响相关工程质量; 5、不会因此变更而引起其它变更(可合理地预见到)。 (三)较大变更,指变更增加投资大于10万元且小于等于50万元的变更; (四)重大变更,指变更增加投资大于50万元且小于等于500万元的变更; (五)特大变更,指变更增加投资大于500万元的变更。 第八条 根据提出变更单位的不同,工程变更可分为: (一)项目办提出的变更 (二)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 (三)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四)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 3.8.4.3 工程变更的条件、范围及内容 第九条 工程变更要有利于提高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在本项目工程建设中,出现下列情况,方可提出变更: (一)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碰、缺或不完善的情况; (二)有利于改善运营条件,或能够节省工程竣工后的维护费用; (三)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四)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提高工效、改善施工条件和促进技术进步; (五)由于水利、工矿、文物、环保等方面的因素; (六)其它特殊情况。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范围及内容 (一)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二)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性质、数量、种类或其他特性; (三)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基线、线型、标高、位置或尺寸; (四)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或已批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五)为完成本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六)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需额外单独计价的工作); 3.8.4.4 工程变更程序 第十一条 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变更程序如下: 1、首先由承包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书面变更建议一式四份,在变更建议中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说明变更原因,绘制相关的示意图,附相关的测量、试验、计算资料和变更估价清单,报总监办办初审,总监办原则上在3天内核实并形成明确意见后按以下情况办理: (1)如果总监办审查后认为承包人所报变更不成立,则应在承包人申报的变更资料上明确签署不予变更的意见,并将申报资料退还承包人,按不予变更办理,就这些退还的变更建立不予变更的台账。 (2)如果总监办审查后认为变更成立或需四方现场确认,则应同项目办工程处协商四方现场确认时间。 2、项目办工程处与设计代表初步审核后,回复总监办,同时通知政监处参加现场察看。由总监办组织项目办、现场监理、设计代表、施工各方现场核查,并形成四方会议纪要。 3、四方会议纪要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四方会议纪要必须在各方(项目办、监理单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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