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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当事人诉讼参与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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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送达制度
以山东省某基层法院为例
system.
The fourth chapter is the perfection of the civil service system in China. Basis o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Chinas civil service system , the author makes several suggestions in the aspects of legislation, service mode, service body and avoiding of Chinas civil service system. h Through it, it aims to minimize the pressure caused by the civil service system.
KEY WORDS : civil service service difficult per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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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送达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总结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民事送达制度的规定,重点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民事送达制度的修改。文中比较了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的送达规定。由三份送达规定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立法相对落后,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送达难题,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为克服“送达难”先后出台了送达方面的司法性文件。本文以山东省某基层人民法院为实证考察对象,通过详细统计该院2015年审结的180件民商事案件的送达情况,分析了现有7种送达方式的使用概率及送达难题,并探讨了“送达难”的原因。最后,笔者通过比较分析两大法系民事送达制度的先进之处,结合我国司法现状,提出了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完善建议。
论我国民事送达制度
以山东省某基层法院为例
第一章 民事送达制度概述
一、送达的概念及特征
“送达”,意指将令状的内容使有关人员知晓的方式。 [英]DavidM.Walker著:《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1027页。
故送达不仅指司法机关送交诉讼文书的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送交相关令状的行为。送达又以民事送达最为典型,其他送达活动均参照民事诉讼送达的相关规定。
民事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253页。
送达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行为的基本联系方式,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通常根据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和当事人主导作用的不同,将诉讼模式分为注重法院职权的“职权主义”模式和注重当事人行为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两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送达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部分,主要由法院依职权完成。“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诉讼程序由当事人主导,送达主要由当事人完成。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具有明显的“职权主义”模式的特征,送达主体为法院。
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特征主要体现为:
1、送达主体的唯一性。我国实行法院“全责型”送达模式,法院负责送达诉讼过程中的所有诉讼文书,当事人及其他单位、组织均不具有送达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过程中的所有诉讼文书,无论是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还是法院出具的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均有人民法院负责送达。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允许部队、监狱、邮政机构等部门的人员进行送达,但他们不是法定的送达主体,不享有法院人员送达的权利,如留置送达权等。
2、送达对象的特定性。根据法律规定,送达需直接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交付诉讼文书,特定情况下,也可交付于当事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受委托的律师。
3、送达方式的法定性。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民事送达制度的规定,我国法定送达方式有7种,分别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同时规定了送达诉讼文书以直接送达为主,以其他送达方式为补充,在穷尽其他方式仍不能送达时方可采用公告送达。
二、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历史发展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框架,其规定了6种法定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并简要规定了6种送达方式的适用条件及适用顺序。 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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