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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管理办公室委任代表管理办法.pdf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
ZD-BGS-005
无人机管理办公室委任代表
管理办法
(2016 年 2 月 24 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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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
ZD-BGS-005
《无人机管理办公室委任代表管理办法》已经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无人机专家委员会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16 年 2 月 24 日起施行。
理事长: 李文新
二 0 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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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无人机管理办公室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实施民用无人驾驶
航空器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驾驶员实践考试工作,明确相应职
责和权利,特制定本办法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及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政
策、标准及程序指导。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所有按照 CCAR-61 部及 AC-61-FS-2013-20 颁发民
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合格证的申请人实施实践考试或检查。
1.3 定义
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进行的操作方面
的考试(包括口试),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演示操作动作及回
答问题的方式进行。
考试员,是指由无人机管理办公室授权实施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
格证实践考试的人员。考试员应当是无人机管理办公室按照本管理办
法委任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考试权利,是指履行考试员被授权实施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
的实践考试的权利。
申请人,是指申请驾驶员合格证接受实践考试的自然人。
2. 一般规定
2.1 考试员的权利
a) 考试员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无人机管理办公室的指派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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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实施实践考试,授权范围不包括直接接受申请人的实践考
试申请;
b) 对于已经通过考试并满足驾驶员合格证要求的申请人,考试员
可以在其实践考试文件(实践考试工作单等)上签字,证明该
申请人满足有关驾驶员合格证的要求,并作为申请颁发合格证
的依据;
c) 对于已经通过实践考试的申请人,考试员可以在申请人的《中
国民航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检查记录页上进行相应签注;
d) 如果不是由于申请人表现失败的原因中止考试,例如无法预料
的天气、申请人或考试员在实践考试期间失能、在考试开始后
航空器机械故障或其它无法预料的情况等,考试员可以向申请
人声明中断考试。
2.2 考试员的限制
a) 考试员禁止更改任何申请人所持有的合格证以及合格证上已
载明的签注;
b) 考试员禁止增补除被授权实施的实践考试外的合格证以及飞
行检查记录页签注;
c) 如果考试员不具备考试所用航空器的类别、级别等级(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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