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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4章
第四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双方
(2)结婚的后果是建立夫妻关系
(3)结婚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结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结婚包括婚姻的订立和夫妻关系的建立两个方面,狭义的结婚则仅指夫妻关系的建立。现代各国一般都采狭义说。;二、结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个体婚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
1、? 掠夺婚。
2、有偿婚。是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包括:劳役婚、买卖婚、互易婚 。
3、无偿婚。是男方不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任何代价而缔结的婚姻。包括:赠与婚、收继婚、强制婚。;(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聘娶婚,又称“礼俗婚”,其基本特征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从议婚开始,到最后结婚的全过程,都是按照一定的礼仪程式进行。
(三)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
(四)近现代的共诺婚 ; 第二节? 结婚条件
结婚条件,即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方面。
前者是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
后者则是结婚的禁止条件,也即婚姻障碍。;一、结婚的积极条件
(一)积极条件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所谓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主要有: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即结婚是男女双方的合意。;现实中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三种情形:
A 意思表示虚假。即双方根本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思,而以结婚为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
B 意思表示不自由。当事人因受到强迫或暴力强制。
C 意思表示错误。即受到欺骗或重大误解。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这表明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结婚主体,在年龄上是由限制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没有达到这个年龄,就不允许结婚。但它不是必须结婚年龄,也不是最理想的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而确定法定婚龄主要是考虑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世界各国对法定婚龄的规定)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当事人必须是无配偶的人,包括未婚、丧偶和离婚三种。
(二)涉及结婚年龄的新问题
1、劳动合同与法定婚龄
2、国家法规有关婚龄的特殊规定;二、结婚的消极条件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关系结婚
1、原因(1)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学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
我国古籍《左传》中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之说。
(2)是伦理道德上的要求;2、范围: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同源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3)同源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同辈的堂兄妹、表兄妹等;3、现实问题:
(1)法律禁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结婚。
养父母子女之间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只是拟制的血缘关系,不存在因血亲结婚而产生的生育方面障碍,那么如果双方自愿,养父母子女之间能否结婚?(不能)
①收养人(养父母)和被收养人(养子女)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是一样的,法律禁止其相互通婚。; 中国、德国、日本、瑞士、意大利等多数国都在法律上都明确规定禁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结婚。
具体法律依据:我国的《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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