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和材料检验见证取样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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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和材料检验见证取样管理

建筑工程及材料检验见证取样管理 ;一、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对建筑工程及材料检验的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建筑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复测;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核准认定。”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全部条文。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建设部第14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6、《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省建设厅赣建字[2006]5号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等。 7、《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管理的通知》(省质监总站赣建质监字[2006]17号文)全文。 ;二、建筑工程和材料检测工作要求  ; (一)检测工作的目的与任务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工程质量都有了很大发展。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评价工程质量,必须加强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提高和改进工程质量的管理水平和检验手段。现代的质量管理,是在传统的质量管理和用数理统计方法进行质量管理的基础上,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用现代的科学方法,对一切同工程质量有关的因素进行系统管理,力求建立一个能有效地确保和提高工程质量的质量保证体系,这是实行全过程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实行质量管理的重要方面是加强施工过程的检测,取得代表质量特征的有关数据,科学评价工程质量。这是检测工作的主要目的。   ; 为取得代表工程质量特征的数据,必须具备健全的检测机构,加强检测力量,改进检测方法和检测手段。采用标准的检测方法,通过规范的试验程序,来检测同一个项目,增强检测结果的可比性,较为客观地反映工程质量水平。为此,就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标准、规范、规程,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检验制度,学习贯彻有关检测方法标准,规范试验方法和试验数据的取值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工程质量所达到的真实水平,以便正确地评价工程质量。从而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这是检测工作的主要任务。   ;(二)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   凡从事建筑材料和制品等试验工作的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等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为工程质量检测提供数据的试验室。且必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格进行认定。 ; 各设区市、县(市)应建立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辖区内的工程质量进行法定检测,各设区市、县(市)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 检测机构及对外承担检验任务的试验室,都必须经过相应计量部门的计量认可。国家对检测机构已有专门的计量认证的规定,各级检测机构(试验室)必须严格按照计量认证的相关规定,申请计量认证。检测机构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检测机构(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检测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应按资质等级证书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测机构(试验室)对出具试验报告结论负有法定责任。检测和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不得涂改,必须具有试验员、审核员及技术负责人签字。因检测和试验工作差错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 检测机构(试验室)应按照国认实函[2006]14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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