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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大误解继受之反思.PDF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 年第 2 期
民法“重大误解”继受之反思
——兼以台湾“民法”第 88 条第 1 款为例
王天凡 *
目 次
一、“重大误解”的继受法背景
二、“错误”引入中国——台湾地区“民法”错误制度的继受法背景
三、台湾地区“民法”第 88 条第 1 款的困境
四、大陆民法“重大误解”的困境
五、结语
摘 要 我国民法“重大误解”极可能是借鉴苏俄民法,而后者却受到德国法的重大影响。但我
国立法的继受混合而间接,亦未结合理论建构,发端于继受过程中的“误解”一语的不当使用造成了司
法实践的混乱。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为国民政府立法院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修改制定完成
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其意思表示错误部分的规定亦大多源于《德国民法典》。但其第 88 条第 1 款
规定中“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之规定虽源于德国,却与德国法规定及解释皆不相同。
这一问题在司法中造成了混乱,而学说也未能找到妥当的解决方案。建议在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中回
归传统民法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并明确其构成要件。
关键词 意思表示错误 重大误解 表示错误 法律继受
在学者间关于制定我国民法典总则的讨论过程中,错误制度一直是讨论集中的难点问题。我国
学界通说认为,现行民事立法中的“重大误解”实际上发挥着传统民法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功能。〔1〕
但相关的法律规则较为粗疏,导致司法适用混乱而随意。再加上我国学界在此问题的研究上一直相
* 王天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民法错误论之继受与本土化”(项目号
14CFX071)及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网络环境下意思表示错误问题研究”(项目号 13SFB30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1 〕 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第 5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第 113 页;刘守豹:《意思表示瑕疵的比较研究》,载梁
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1 卷),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竺琳:《民事诈欺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9 卷 ),法 律 出
版社 1998 年版;李国光《合同法解释与使用》(上),新华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31-232 页;徐晓峰:《民事错误制度研究》,载《法律科学》
2000 年第 6 期;唐莹:《论意思表示错误——中德民法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4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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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凡 民法“重大误解”继受之反思
对薄弱的状况也难以为司法提供参考。因此,此番对于民法典总则的讨论中,在错误制度领域除了既
有立法和司法经验教训的总结,域外经验的借鉴成为重要的参考。但是,外国法的借鉴也是需要非常
慎重对待的,否则反而可能会造成更大的贻害。本文从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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