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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国土环保(环保执法)决定字〔2017〕14号 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鸿业畜牧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0703699734269G 法定代表人:谢超鸿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五洞佛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外排臭气及废水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外排恶臭污染物的浓度为47,已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排放标准;你单位外排废水的悬浮物浓度为443 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44×10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345mg/L、氨氮浓度为650 mg/L,均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年2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江)环境监测(2017)第J0210001号】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2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单位于2017年2月23日进行了陈述申辩,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五万元的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蓬江区财政局罚没”,账号:101440670301241035009103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代收银行咨询电话:0750-3500108)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书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日 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62号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3291705 抄送:区法制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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