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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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doc

河北省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 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 为有效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救助等医疗保障、救助政策合力,有效缓解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18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关于推进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冀卫发〔2016〕33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将缓解贫困人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便民、利民、惠民为目的,稳步推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结算管理制度改革,为贫困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实现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等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工作范围 (一)实施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农村贫困患者(以下简称“参保农村贫困患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各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等贫困群体。 (二)实施范围。参保农村贫困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含公立及社会办医定点医疗机构)。 (三)实施时间。分批实施,其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3类人群于2017年4月30日实施“先诊疗,后付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各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等贫困群体,根据提高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实施“先诊疗,后付费”。 三、工作措施 (一)优化入院流程。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保规定住院条件的参保农村贫困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或按当地医保就医规定的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医疗机构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并与患者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附件),并将患者的贫困证、社会保障卡原件(或按当地医保就医规定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进行收存。患者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鼓励通过推进信息联网,实现贫困患者身份精准识别,减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方便群众。 (二)简化费用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数额后的自付医疗费用。患者结清自付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并经乡镇民政部门认可后,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贫困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以防止垫付费用过多,影响正常工作运转。 (三)医保基金及救助基金拨付。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建立贫困患者医疗费用预警机制,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报告参保农村贫困患者记账部分的医疗费用信息。各地医保经办管理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按定点协议规定期限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拨付符合记账规定的医疗费用。同时,加强医保基金、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及时调整资金拨付方式。对参保贫困患者多、垫资压力大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尽可能缩短资金拨付周期,并在符合财务基金管理规范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医保基金及救助基金预拨付制度。 (四)推进“一站式”报销结算。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参保农村贫困患者医疗费用县域内“一站式”报销结算制度,并逐步推进省域内、跨省份“一站式”报销结算。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报销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参保农村贫困患者住院费用结算。通过整合相关医疗救治信息、医疗保障与救助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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