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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安装工程竣工监督检查中常见质量问题;2. 配电回路开关容量与线缆不匹配;上下级开关容量倒置。
GB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6.1.2条: 配电线路装设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性,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的、部分选择性或无选择性切断。
3.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末端未按设计配置双电源自投开关或双电源自投开关未按设计点位和功能配置。
GB50045—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1.8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 4. 双电源用电负荷首端无配电设备。
5. 应急照明系统火灾时无强启(自动点亮)功能 (缺线或设备)。
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 8.5.3条: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6. 应急照明系统强启与非强启配电回路共用一个断路器。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0.7.6条: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与正常照明分开装设。备用照明仅在故障情况下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断电,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7. 应急照明系统强启时切除主电源。
GB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7.2.2条:应急照明的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使用要求和该建筑电源条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⑴. 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
⑵. 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
⑶. 应急发电机组;
⑷. 以上任意两种方式的组合。
8 .应急照明柜内一次配电回路采用二次设备元件。; 9. 应急照明系统采用交直流设备互投时,交流零线、直流负极未作相应切断,交流零线、直流负极线混用。
10. 配电设备特别是消防动力、应急照明设备、灯具、母线槽上方有给排水管道、喷头(含柴油发电机馈线柜)。
GB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4.1.3 条:配电屏的上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11. 配电系统中消防用电设备过负荷跳闸断电。
GB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6.3.6 条:过负荷断电将引起严重后果的线路,其过负荷保护不应切断线路,可作用于信号。; 12.10KV双电源供电系统未按设计配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13.一类高层建筑柴油发电机自启动功能未实现。
GB50045—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1.4条: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釆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
14.泵、风机等动力设备未按图施工,无主保护,擅自更改元器件性能和参数。
; 15.两台动力用电设备共用一台断路器。
GB50055—9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2.4.2条: 每台交流电动机应分别装设相间短路保护,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交流电动机可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一: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时。二:根据工艺要求,必须同时起停的一组电动机,不同时切断将危急人身设备安全时。; 16.室外配电箱柜无防水功能。
17.电气线缆型号、容量未按设计配置(含柴油发电机出线)。
18.屋面配电设备无避雷措施。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4.5.4条: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防雷类别采取相应的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电压保护水平不应大于 2.5 kV,标称放电电流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9.顶棚内强电配置PVC保护管。
GB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7.2.8条: 在建筑物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 20.动力控制箱安装位置无法操作、检修(安装高度过高、井内空间狭窄)。
GB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4.1.2条: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21.消防控制室配电回路采用漏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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