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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浅述不动产资产信托(徐倩)
不动产资产信托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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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不动产资产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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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不动产资产信托
证券化是世界金融和资本市场的三大潮流之一,而不动产资产信托即是将不动产信托受益权进行证券化,它促使不动产市场与资本市场结合,从而使不动产资金可以直接从资本市场筹措,既为不动产开发者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又分散了风险。从投资者的角度,由于小额投资人无力参与大面积、金融庞大的不动产投资,因而除了承受日益高昂的房价外,却无法分享房地产发展的红利。不动产资产信托,通过细分投资单位,使小额投资人可以将有限资金投资不动产,促进不动产投资普及化在我国不动产开发事业蓬勃发展的时期,该制度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例如:
1、海印股份信托受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人(中信建投)
2014年8月14日,中信建投设立了存续期5年的“海印股份信托受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这是我国首个以商业地产为基础资产的不动产证券化产品。该信托计划可简述为下图:
信托财产:海印股份及其子公司旗下的14个商业物业,其未来5年的经营收益权是信托计划的收益来源。
信托
受托人(大业信托)
委托
运营信托财产
机构投资人(不超过200人)
2、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4年5月21日,中信证券设立的“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在深交所挂牌转让,这是国内首个交易所场内不动产资产信托。该信托计划可简述为下图:
信托资产:中信证券的两栋自有物业——北京中信证券大厦和深圳中信证券大厦,中信证券将按市场价格出租,租金收入是该信托计划的收益来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
中信金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年)
优先级 次级(4-5年)
机构投资者
一、不动产资产信托的含义
台湾《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第四条第四项给出了不动产资产信托的定义。由于我国目前尚无针对此制度的专门法律,故并没有法律上的定义,但可以通过对其过程本质的考察,得出不动产资产信托的内涵。
不动产资产信托是财产信托与受益权证券化的结合: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信托不动产给受托人,供受托人运作此信托财产,自己享有信托受益权;受托人接受信托后,将大额的信托财产平均分割成细小的单位,以受益凭证表彰之,并通过发行的方式,将受益凭证出售给投资人,由于受益凭证是信托受益权的表彰,投资人购买了信托受益凭证,即购买了原始委托人手中的受益权而成为信托受益人,所以委托人与投资人之间是信托受益权的买卖关系,委托人的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代为发行。
由于受益凭证是表彰相同标的物价值的证券,彼此完全相同,可以任意交换,因此,通过设立不动产资产信托,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基本架构发生转化,由直接持有不动产所有权的物权关系,转化为持有表彰经济效益的有价证券,将不动产由原先“僵固性的资产形态”转化为“流动性的有价证券形态”。如果比之为公司,则委托人相当于公司的发起人,其以不动产出资设立公司并发行股份(即受益权凭证),投资人购买公司股份而成为股东。委托人通过出卖信托受益权实现募集资金或融资的目的;受益人通过受托人运作信托财产所获收益的分配实现投资的目的。
从价值凭证化的角度,不动产资产信托可以定义为:受托人把委托人因设立不动产自益信托而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发行受益凭证的方式将其证券化,并将受益凭证出售给投资人的过程。
由此可见,不动产资产信托既涉及信托法,也涉及证券法,如果从该制度的发展来看,税收制度的变化也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而本文对于不动产资产信托的论述仅限于信托法方面。
二、不动产资产信托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与不动产信托的区别
1、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
不动产信托属于私益信托,也有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之分。而不动产资产信托在制度运作上,则属于自益信托,尽管从表面上看,信托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尤其在委托人保留部分受益权的情况下——但该受益人并非委托人所欲给予信托利益的对象,其之所以享有受益权,是通过与委托人的受益权买卖关系获得的。
2、信托受益权是否被证券化
我国农村地区存在以不动产信托的模式提高农地流动性的做法,虽然受益人多为整个村的村民而不只有一个,但与不动产资产信托还有一定的距离。因为信托受益权是否被证券化的标准不在于受益人的多寡,而在于其是否以证券表彰之,并与证券密不可分,“二者几乎相同”松波仁一郎:《日本商法论》,郑钊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所以,虽然不动产信托的受益人虽然可以不止一个,信托受益人也可以被均分给每个受益人,但由于信托合同仅仅是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的证明,即使合同灭失,信托法律关系及相关权利依然存在,所以信托受益权并未被证券化,并且记载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合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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