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_高松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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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_高松林

, 2014 年 3 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Mar. 2014 第 27 卷 第 1 期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Vol. 27 No. 1 【检察建设】 职务犯罪侦查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 高松林,刘 宇,师 索 ( ,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 400060 〔摘 要〕 2012 年刑诉法修订,立法机关保留了监视居住,并对其功能重新定位,衍生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 住。在具体适用中必须把握好保障人权、严格程序与审慎适用三个原则。准确理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异于一般监 视居住的立法精神以及其分化出的程序性侦查功能,将有助于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正确比较适用强制措施。在具体 操作中应着力构筑审批、执行、变更三个环节规范运行、全程监督的刚性程序。同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制度创 新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需要更多的理论反思和实践尝试。 〔关键词〕 职务犯罪侦查; 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 适用; 执行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 1500( 2014) 01 - 0043 - 05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极少适 定居所监视居住启动的前程序,发挥着事前监督的 , , 用监视居住措施 一方面是因为法律规定执行主体 作用。在前程序中 审批时间最容易出现疏漏。在 , , 为公安机关 而公安机关受制于警力有限、经费紧张 司法实践中 审批时限一般应控制在 12 个小时内。 , : 等因素 缺乏主动、严格执行来自检察机关监视居住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传唤、 ; ; 任务的动力和压力 另一方面监视居住自身制度设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 , , 计并不能有效保障侦查程序的质量。从结构功能论 复杂 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传唤、拘传持续的 , 的角度看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了具备程序保障、犯 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一条 , : , 罪预防、消除争议与优化侦查决策等显性功能外 还 规定 拘留、逮捕后应当将嫌疑人送看守所 最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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