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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生产小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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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生产小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

PAGE  PAGE 11 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质量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具体负责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并对食品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企业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是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设立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的企业,并不能因此而免除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工作;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受权人,并与受权人签定《授权书》。企业应在《授权书》中明确受权人的权利和责任。《授权书》格式参见附件1。 第六条 受权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敬业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有食品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食品生产或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且在本企业工作半年以上。 (三)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四)熟悉《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湖北省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熟悉本企业生产产品的工艺、质量标准;具备指导和监督企业各部门实施国家有关食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产品标准等专业技能以及对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分析、判断、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接受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六)近五年无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记录。 第七条 企业应在《授权书》签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登记表》(见附件2)、《授权书》(复印件)及相应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报企业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企业报送的材料包括:《备案表》、《授权书》,受权人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工作经历和受权人培训证明等。 第八条 受权人履应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组织和规范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行。 (三)组织对受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评估,确保生产合格的产品。 (四)组织对本企业委托的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产品生产的质量要求。 (五)受权人应主动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和协调,并报告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 第九条 受权人应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以下关键环节行使决定权: (一)每批原辅料、包装材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 (二)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三)原辅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四)偏差、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五)产品召回的批准。 第十条 受权人应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以下重要事项行使决定权: (一)原辅料、包装材料供应商的选取。 (二)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 (三)委托加工生产的委托方和受托方的选取。 (四)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五)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第十一条 产品放行前,受权人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该批产品与已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相一致。 (二)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有效。 (三)产品投料用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经检验合格。 (四)产品投料用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与批准配方和工艺一致。 (五)生产过程按规定进行工艺查证和记录。 (六)所有必要的检验、检查均已完成,记录完整。 (七)所有变更或偏差均按程序进行了处理。 (八)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 第十二条 企业变更受权人,企业和原受权人均应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并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后,企业应与受权人重新签定授权书,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中小型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单一食品生产企业的受权人可以是企业的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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