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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新
;2008年3月7日,上海奉贤头桥镇奉陆路一汽车修理厂前,一位搭乘涉嫌非法营运车辆的女乘客,在车内被司机雷庆文连刺两刀,送入医院后不治身亡。遇害的女乘客叫陈素军,是当地交通执法队的协查人员,也就是“黑车”司机口中常说的“倒钩”。事后在她的包里找到一支黑色的录音笔记录了陈素军上车、被刺、送医院抢救的全部过程。在性命攸关的那一刻,录音笔中传出陈素军厉声警告雷庆文“不要动”的声音,雷庆文则反复喊着“捅死你”、“捅死你”。该案于2008年7月24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主审法官问雷庆文为什么要刺被害人,雷说:“要被罚款,承担不起”。;;2009年10月14日晚7时许,浦东新区闸航路、召泰路路口附近,一名年约20岁的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此时,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正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路过。看到这名年轻人无公交车、出租车可搭乘后,他顺道开车将其送到了1.5公里外的目的地。然而,就是这不到5分钟的善意之举,却被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为了自证清白,孙中界竟然选择了自杀,用刀砍向了自己的手腕。所幸同事及时制止,才没有酿成惨剧。;深圳社保局陷入“钓鱼门”
;一、钓鱼执法简介
“钓鱼执法”源于刑事侦查中 “诱惑侦查”(执法圈套)。
诱惑侦查是指刑事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
在行政执法中,为收集证据查处违法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将刑事侦查中作为秘密的、特殊的刑事侦查手段,移植到本应公开、透明的行政执法中。
;对诱惑侦查的实施有严格的限制。
一方面,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
另一方面,严格具体实施条件。
(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
(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二、钓鱼执法现象产生的原因、危害后果
原因:(一)行政执法部门自身利益的驱动
几年来,上海市闵行区、宝山区等市郊的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存在着这样一种执法方式。他们通过“埋伏”作战,“当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营运”的私家车,并处以1万至2万元的行政罚款。他们在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拥有收取行政罚款的专用账号。
在《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
;(二)行政目标制定过高,严重缺乏行政手段
管理过程中制定了过高的行政目标,却没有赋予执行者相应有效的行政手段。而一定程度上执法手段的缺失,导致部分执法部门执法不择手段。
“目标和手段应该是成比例的,不能只规定目标而不规定手段,否则势必会导致最终现实中的不择手段,最终违背法治精神的违法违规执法现象。”
;危害后果:对法治和道德的破坏
对程序法治的破坏。(违背正当程序原则,悖离程序法治原则)(以孙中界事件为例)
对实体法治的破坏。(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
导致社会道德生态环境的恶化
;孙中界事件相关具体情节:
当事人孙中界告诉记者:“当时,七八个人围着我,抢走车钥匙,根本不容我辩解,像抓犯人一样将我双手反扣卡住推搡至一辆面包车里,同时强行搜身,搜去我的行驶证,并拿出一份准备好了的调查书叫我签字,然后给我一份《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书》后,才将我推下车。”?孙中界在执法大队取车时,执法大队让他了签署一份“我放弃陈述、申辩”的证明,并受到“如果不签,就取不走被扣车辆”的威胁。;;三、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证据:行政主体对特定的相对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意义:行政证据的收集是行政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行政活动的效果,甚至会因证据不足导致行政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行政诉讼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切事实和材料。
注重对两者关系的考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诉讼制度中的确立
非法证据即非法取得的证据,一般指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用违法的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第57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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