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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案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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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案新

非法拘禁案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永柱,男,28岁,四川省开江县人,农民,因涉嫌绑架于 2000年 5月 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晓东。   被告人黄永柱绑架一案,由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向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柱伙同王飞、陈博、黄建、苏荣、张军、唐波、姜波等人,将搞非法传销活动的邹红星挟持并控制起来,给邹红星之妻打电话索要赎金 6万元。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救出邹红星,次日抓获黄永柱。黄永柱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绑架罪,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家属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关于破案和抓获黄永柱经过的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邹卫红、李运生、蒋银娥、蒋月娥的证言,出示了作案现场照片,作案工具菜刀的照片和提取笔录,被害人伤情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黄永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是为向邹红星之妻索要传销款才扣押邹红星,并非绑架。黄永柱的辩护人提出,无论从主观还是从客观方面看,黄永柱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坦白认罪,应当从轻处罚。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 1月 31日,被告人黄永柱在向上线蒋月娥交纳 3900元后,加入了以“加盟连锁”、“网络营销”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取得业务员资格,与其他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聚集在海口市白沙门中村一带接受传销培训。同年 4月 2日晚,黄永柱与其他传销人员参加“成功人士分享会”听课时,传销人员黄建、王飞、陈博突然走进会场,称传销是一场骗局,若想回家就去找上线把本钱拿回来。当晚 8时许,黄永柱与携带凶器的陈博、黄建、王飞、苏荣、张军、唐波(均在逃)等人一起到海甸岛海景花园 G栋 304房,向传销人员邹红星(系蒋月娥的堂妹蒋银娥之夫)索要 6万元,并带邹红星离开海景花园,邹红星叫朋友李运生跟随。在海景花园围墙外的草地,邹红星被迫给其妻蒋银娥打电话,要蒋立即筹集 6万元现金来赎人。随后,黄永柱和陈博等 6人押??邹红星、李运生往北国城方向走。途中,张军离去,另一传销人员姜波(在逃)又赶来一起挟持邹红星。一行人边走边与蒋银娥电话联系交钱的地点,商定在和平大道最北端的草地处交钱放人。黄永柱和陈博等 6人将邹红星、李运生押到商定的地点,让李运生去找蒋银娥取钱,不见李返回。当他们一边看押着邹红星,一边继续用手机与蒋银娥交涉时,发现公安人员赶来,于是四散逃跑。被害人邹红星也乘乱跑开,黑暗中背部被人用菜刀砍破,致轻伤。公安人员解救了邹红星后,于次日在黄永柱的租住处将其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黄永柱及在逃的陈博、黄建、王飞、苏荣、唐波、姜波等人,均是蒋月娥从事非法传销发展的下线人员,蒋月娥的上线是其堂妹蒋银娥。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邹卫红、李运生、蒋银娥、蒋月娥等人的证言以及现场照片、作案工具菜刀的照片和被害人伤情照片等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认为: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身体自由权、健康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人黄永柱与携带凶器的陈博等人一起挟持并控制邹红星,当阴谋败露时这伙人又将邹红星砍成轻伤,严重侵害了邹红星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对黄永柱等人的行为是一起共同犯罪,不存在异议。由于同案人均在逃,没有证据证实砍伤邹红星是黄永柱所为,黄永柱不应当对砍伤邹红星承担责任,这一点也不存在异议。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黄永柱的行为究竟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绑架罪,还是构成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条规定的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为获得人质,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此罪的犯罪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侵害的对象为任何有生命的自然人;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在被害人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的情况下,把被害人劫离原地并加以控制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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