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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讲义(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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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讲义(下)

《民法总则》课程讲义,仅供教学用 第七章 权利的客体 第一节 概述 一、权利客体的概念 1、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2、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 权利客体: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 处分客体:客体是权利或法律关系。 二、客体的范围 因为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客体的范围和权利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节 物 一、物的概念与法律意义 1、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同时又能被人所控制的物质。 原则上是有体物,因为人类社会在早期阶段,所能利用的物质资料以有体物为限。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不仅有固定形状和体积的物体,液体、气体包括可以为人们控 制的电、热等无体物,也都进行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与交易的范围和深度成正比 2、物的法律意义 多数法律关系与物有紧密的联系。 物的法律意义主要由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体现;而其作用是通过对物的类型的划 分和适用不同规定来实现的。 3、几个问题 (1)人本身:人本身虽然是物质实体,但并非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客体的人格利益, 而不是人的物理构成。 与人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成为民法上的物,如血液。 (2)动物:德国民法称“动物不是物”——实际上是为了使人们无法随意对待动物(概 念美容术)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1、区分的标准 能否移动且移动对价值和效用的影响 (不是从绝对意义上区分,而是就物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也可能考虑交易习惯) 2、动产:能够移动且不降低其价值和效用的物 3、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降低其价值或效用的物 不动产的种类: 1 《民法总则》课程讲义,仅供教学用 (1)土地:地球上土地连成一片;但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划定界限; (2)地上定着物:长期依附于土地,按照交易习惯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 (3)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 *例外:未分离的林木 4、区分的意义 (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 (2)物权类型不同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4)流通性质和范围有所区别:不动产中除了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 其他一些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则多为流通物。 (二)流通物和非流通物 1、区分标准:物的流通性 问题:谁来决定物的流通性?(市场、政府以及风俗) 2、流通物:法律允许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 3、非流通物:包括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法律对其流转有一定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法律禁止其字哟流转的物。 4、区分意义: 标的物的性质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三)特定物和种类物——只针对动产 1、区分标准:该物是否具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2、特定物: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的转让物。 3、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要具体指定 的转让物。 *两者的区分不是绝对的,任何交易都要经过种类物的特定化。 4、区分意义: 在物被损害而要求损害赔偿时具有不同意义; 在供货合同方面具有其最重要意义。 (四)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参见课本。 (五)消耗物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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