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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计结果的处理处罚的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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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计结果的处理处罚的论文.doc

  浅析审计结果的处理处罚的论文   【论文关键词】 审计处理 审计处罚   【论文摘要】 审计处理处罚是国家审计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经济上和声誉上采取的惩戒措施。正确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是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根本要求,也是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前提。文章在分析现阶段审计处理处罚存在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对科学规范审计处理处罚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的关系      所谓“审计处理”就是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行为所采取的经济性的纠正措施。它是审计机关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和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虽然都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性行政行为,但二者在许多地方存在联系及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从其概念的属性看,都是审计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都是审计机关的职权,二者都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进行纠正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强制性所不同的是处理只是纠正措施,处罚是继续制裁手段。   其次,从其存在形式看,二者既有单独运用的状况,也有同时存在的情形。处理与处罚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既处理又处罚;二是只处理不处罚。但无论哪一种情况,不能以处代罚,也不能以罚代处。由此可见,“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的运用要视被审计单位违纪问题性质、审计类别、违纪情节轻重或数额大小等情况而确定,二者既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强行并举,要运用恰当、准确。.   再次,从其适用范围看。“审计处理”在财政收支审计中运用较多,即凡《审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范围多用“审计处理”;而“审计处罚”在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中运用较多。   最后,从行政的法律依据看。“审计处理”不是行政处罚,不受《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约束;而“审计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它要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这是“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相区别的显著标志。      二、审计处理处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程序失当   依规范程序进行审计监督是审计执法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审计处理处罚中,存在有审计报告不先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处理处罚前未告知对方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对方要求听证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听证,审计意见书及决定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不告诉对方复议的权利等情况。程序不合规合法,严重影响着审计质量的提高,审计风险很大。   2、处理处罚失误   在实际工作中,审计处理处罚容易发生的问题:一是查证内容不全不齐,甚至不准,以致处理处罚发生差错;二是引用法律法规不当造成处理失误。三是宽严标准不一;该严肃处理的而引用一般性文件,该重处而引用轻处的规定,严肃性、权威性受到影响。四是处理处罚数字不准确。有的处理处罚不严肃,随意取舍,随意省略,细项与总项不符,前后数字不一。   3、滥权失控   审计的目的是规范财经行为,维护财经秩序。党和国家赋予审计的权力是比较大的。但有的审计人员不珍惜这种权力,乱用权力,甚至假公济私、徇私舞弊、枉法裁量,以及不廉洁的动机,使法律法规的执行大打折扣,造成监督行为不规范,失去监督作用。   4、审计人员素质难以胜任审计处理处罚工作   现代审计工作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审计人员应是“复合型”人才,既要精通会计审计业务,又熟悉法律法规,还要掌握计算机应用,了解其他行业专业常识。但是,少数审计人员专业知识老化,存在“吃老本”现象,对现行会计业务、审计法规等学习掌握不够;法制观念不强,在审计事务中未严格遵守审计规范和审计纪律,凭老经验、旧办法实施审计工作;专业判断能力不高,对一些问题不做深入审查分析,似是而非;运用法规不当,处理、处罚裁量随意性大等;服务意识不强,官僚作风,“钦差大臣”习气,只注重查问题,不注重为被审计单位服务,与被审计单位关系不和谐,甚至出现对立抵触现象。由此做出的审计决定有多大的权威性,被审计单位难以信服。   5、手段单一,取证不充分   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法》赋予的调查取证权时,对不履行提供有关情况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缺乏相应强制性措施。在对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疑点需要延伸审计其他单位和部门时,对方若不配合,审计机关无强制性手段,往往贻误最佳取证时机,甚至造成审计中断,对有关事项无法查深查透,无法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特别是涉及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既不属于政府审计范围,又无其他法定手段,取证难度更大,从而加重审计风险,降低审计质量。   6、处理、处罚的收缴方式存在缺陷   审计机关建立初期为了加强审计监督力度,促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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