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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完善公司会计监督体系的措施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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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完善公司会计监督体系的措施的论文.doc

  浅议完善公司会计监督体系的措施的论文   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对于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我国“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却存在许多弊端。在公司内部控制与治理方面存在的弊端,如会计监督体系建设的缺位、现金管理存在漏洞等。因此,完善会计监督体系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司内部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会计监督;审计员制度;监事会制度;会计参与制度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内容的完善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公司内部运行与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是,在公司内部控制与治理方面仍存在一些弊端,如会计监督体系建设的缺位、现金管理存在漏洞等。因此,完善会计监督体系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司内部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公司会计监督体系的弊端      我国新《会计法》确立了由单位内部监督、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审计监督(以下简称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组成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但这一会计监督体系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相反,由于会计监督职能的严重弱化,会计责任划分不清,会计风险无人承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当前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1.会计监督体系建设不到位   首先,对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责任的监督缺位。   在现有的监督体系中,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的会计监督权是由经营者赋予的,只在授权范围内取得部分会计监督权,且这一监督权的行使只能是利用社会会计监督体系对经营进行某一时段的、静态的事后监督,起不到对日常经济行为和经济责任的有效控制约束。.cOm   其次,对经营者的经济行为和经济责任的事后监督过于形式化。   社会审计监督是对经营者实施事后监督的主要方式,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实施监督,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审计关系。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审计关系的混乱,而使社会监督形式化。   最后,政府监督不到位、无威慑力。这主要表现为:   (1)政府监督的职责和分工不合理,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各自为政、零散重复;   (2)监督手段陈旧,法律威慑力弱;   (3)政府的职能转变滞后于经济管理的发展需要,政府在很多场合受到经济利益的约束。   2.资金管理存在漏洞   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银行实行企业化经营,各银行对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使其承担的现金监管职能不断弱化,或有选择地为其自身的经营目标服务,从而出现了一些现金管理上的漏洞。   3.会计人员监督职能弱化,会计责任模糊   会计人员只是在单位管理当局授权的范围内取得会计处理权和监督权,只对授权人负责并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岗位责任。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只能服从和维护管理当局的利益,从而导致会计监督职能严重弱化,会计人员的会计独立性也随之丧失。      二、完善公司会计监督体系的法规举措      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需要政府、社会与企业共同构建。我国修改后的《会计法》专辟会计监督一章赋予会计人员重要的监督职权,即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等“四个有权”。《会计法》强令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章中规定,只要涉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和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都属于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凡是利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从事违法行为的,不论具体行为人是谁,会计人员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上述规定对于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职责有一定的约束力。我国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对健全公司财务监督进行了相关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大方面完善监督:   1.健全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   《新公司法》在对完善监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作用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新公司法第34条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是对股东知情权的有效保障;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172条继续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同时,新公司法第202、203条等对公司财务违规操作的处罚进行了相应规定。   2.健全完善公司内部财务监督体制   公司的财务监督体系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设计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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