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现行农村养老保障系统的论文.docVIP

浅议现行农村养老保障系统的论文.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浅议现行农村养老保障系统的论文.doc

  浅议现行农村养老保障系统的论文 摘要: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当中,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随之而来的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失地农民既有别于一般的农民,但又不是城镇居民,他们不能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却又面临着空巢家庭大量涌现,传统“养儿防老”体系崩溃的尴尬情形。妥善处理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中国城镇化建设,关系到中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有其优点,也存在不足的地方,对比两种模式,分析其存在问题可以为完善中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做出有效建议,从而更好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关键词:失地农民;农村养老保障;政府   引论   失地农民是现代化、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是中国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产物。他们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他们既不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也不享有农村的土地保障,生产生活都存在着风险。计划生育的推行,城市化的推进,人口向城市的流动,空巢家庭在农村的大量涌现,导致传统“养儿防老”农村养老体制的崩溃,如何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保障农民的权利,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农村养老体制,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对学界已有文献的梳理,对现有农村养老体制的发展过程及其中存在的问题的探讨,达到初步清晰农村养老体制的目的。   一、失地农民的由来   1.失地农民的界定。关于失地农民的定义,国内学界多有表述,温晶峰说“失地农民是中国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有别于城市居民,又不同于农民,成为我们社会中的一个被逐步边缘化的特殊群体”;刘长飞认为,失地农民是指因土地被征用失去土地以后的农民,主要的原因是农民的土地被无条件征用。.而根据政府文件的表述,失地农民,是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农民,并且是因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业人口。   2.失地农民的历史。农民大规模的失去土地,最早可以追溯到欧洲15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圈地运动。其时,西欧的新兴资产阶级和新封建贵族通过大规模圈占土地,建造私有大牧场,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也造就了大批丧失土地和家园的农民,为之后的产业革命提供大量廉价劳动力。   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失地农民已经出现。为了完成工业化的原始积累,国家通过政策性措施,实行严格的城乡二元结构,通过剪刀差,将利益从农村输送到城市,将大量人口滞留在农村从事种养业和简单手工劳动。到了改革开放时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之后,土地成为农民几乎唯一的收入来源,扮演着生产资料、经济基础、社会保障等多重角色。陈锡文指出,如果说计划经济时代的“剪刀差”让农民付出了6 000亿元~8 000亿元的话,那么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   进入到新世纪,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加速,城市用地的不断扩张,吞并附近的农村用地,使失地农民数量急剧增加,而这一部农民因为无法有效的转变为城镇居民,其社会保障问题日益明显,加上老龄化问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涉及到失地农民的现行法规。中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如果这种从农地向市地的转换并不具有公共利益性质,如征地目的是修建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等纯属盈利性质的用途,这种征用权的行使应属于滥用。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被征地农民是为了公共利益,被牺牲了个人利益。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43条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即在城市化过程中对农村土地的征用首先就是将土地国有化。   1982年国务院公布施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首次提出了安置补助费,并指出了安置的主要途径,在制度层面上第一次完整而鲜明地体现出采取现代福利制度取代土地保障的特点。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纳了条例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大部分规定,将其上升为法律。   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第22条

文档评论(0)

ggkkppp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